我們為什么需要一個全球碳市場?
消息一出,“碳圈”炸開了鍋。
目前世界各地運行的碳定價機制共計75種,產生的收入一半以上用于支持氣候和自然相關項目。
碳稅和排放交易體系(ETS)已經覆蓋了全球排放量的24%。
但是要想全球排放量得到覆蓋更廣、更集中的監管,我們需要一個由聯合國認可并實體監督的全球碳市場。
尤其是,這個全球碳市場要能避免雙重計算的問題。
在這個全球碳市場中,同一部分溫室氣體減排量或清除量不能被兩個或多個國家重復計算或認領。《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恰巧解決了這一問題,該條款鼓勵國家通過共享減緩成果來實現國家自主貢獻(NDCs)目標,同時確保環境完整性和避免雙重計算。《巴黎協定》明確指出,一個減排指標只能用于一個NDCs目的,以確保減排量不會被重復計算。
其實,早前在《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框架下,誕生過允許發達國家到發展中國家去開展減排項目,或者直接購買碳信用
履約的單向機制——清潔發展機制,簡稱
CDM機制。
CDM市場雖然是全球性的市場,但屬于單方向的市場,也就是買方只能是發達國家,賣方只能是發展中國家。從2005年CDM生效到2012年底發達國家宣布不再購買除最不發達國家以外的減排量為止。這7年間,CDM項目總共減少了約3.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涉及電力、工業、交通和建筑等多個行業。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CDM市場的碳
價格大幅下降。寬松的減排目標使其不再能夠有效激勵對發展中國家進行國際投資并采取相應的行動;此外,許多制定了減排目標的國家并未將實現目標與使用CDM聯系起來,導致政策制定者和氣候倡導者對CDM的價值產生質疑。
《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兩項碳信用標準確定迫切且振奮的原因也是在于,《巴黎協定》和《京都議定書》不同,它明確了避免雙重計算,一個國家將減排指標賣給其他國家后,自己就不能再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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