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約定了什么?
《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涉及的是全球碳市場機制,它允許
碳排放較多的國家通過向
碳排放較少的國家購買減排項目的信用額度,即碳信用,來實現其氣候目標,同時也為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項目提供資金支持。這一機制旨在通過國際合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并支持可持續發展。
具體來說,第六條第四款提供了兩種交易碳信用的方式:第一種方式允許兩國自行制定雙邊
碳交易協議的條款;第二種方式旨在創建一個由聯合國監督管理的全球碳市場,也就是第六條第四款本身。這個市場將允許項目開發者向監督機構申請注冊他們的項目,并且項目必須得到實施國和監督機構的批準后才能開始發放聯合國認可的碳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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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進展被認為是“允許各國通過碳交易實現氣候目標的關鍵一步”。通過有效匹配
買賣雙方,這樣的市場每年可以減少實施國家自主貢獻(NDCs)的成本高達2500億美元。
溯源:達成共識為何需要9年之久?
《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的發展歷程可以追溯到2015年《巴黎協定》的簽署。根據這一條款,將建立一個由聯合國實體監督的全球碳市場,稱為第六條第四款監督機構(SBM)。項目開發者需要向監督機構申請注冊項目,并獲得實施國和監督機構的批準后,才能開始發放聯合國認可的碳信用。
《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具備全球減排推動力,為何陷入爭論僵局達9年之久?
第六條第四款在往屆的氣候大會上被數次提及,數次討論,但每次都無果而終,甚至一直面臨諸多矛盾。例如碳信用的分配機制不夠透明,以及如何確保減排項目的實際效果、避免虛假減排,以及如何處理碳信用的跨國轉移等,也一直是熱議問題。
連續兩屆全球締約方大會上,氣候外交官們都未能就碳信用方法和碳清除活動的制定指導方針達成一致。在之前的氣候談判中,與碳清除相關的規則草案都被監督機構以建議的形式正式提出,但隨后遭到代表人的否決。比如去年的COP28上,監督機構的建議因談判破裂而落空,這主要是因為歐盟拒絕了該文本,認為其不夠嚴謹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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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為什么通過得這么順利?
第六條第四款監督機構(SBM)在COP29之前跳過了以往的流程,直接制定并發布了兩項與碳清除以及
方法學開發和評估有關的關鍵標準。標準不同于以往的“建議”,為全球碳市場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技術基礎和規則依據。
另外,經過近十年的談判和準備,各方在技術和規則上也逐漸達成一致。多重因素疊加,僵局就此打破。
盡管如此,這一決定并非沒有爭議。一些環保組織和法律
專家對快速決策過程表示擔憂,他們認為這種做法限制了討論和辯論的空間,可能會對環境和人權造成損害。開幕會休會期間,主席國也用了大量時間協調這一議題。據了解,COP29后續的談判還會繼續完善其指導(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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