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合理劃分
碳市場收入。一是為地方提供財力支撐。2020年《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要求地方承擔行政區域內減排事項,基于“事權與財力相匹配”原則應向其分享一定比重
碳市場收入,鼓勵其自主建立更加積極、能動的減碳投資體系。二是兼顧地區公平。目前能源密集型產業逐漸向西北部地區轉移,碳集中度更高而經濟又欠發達。碳收入也應考慮東西部發展差異,通過成立區域性發展
碳基金將資金傾斜分配于這些地區,幫助其實現能源轉型。
其次,碳市場收入的使用應兼顧民生利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疫情后,
碳排放不平等現象在全球范圍內日益受到關注,歐美碳市場收入的使用正體現了這一趨勢。我國未來推行配額
拍賣等有償分配模式后,也應關注能源
價格上升對民眾基本生活的影響,將碳資金向民生適當傾斜,包括能源
價格補貼、投資民生項目、削減稅費負擔等。
再次,推動多元共治以提升我國碳市場基金的治理效益。一是增強碳支出信息的透明度,暢通碳支出投資計劃、投資進度、年度報告的公開渠道,重視支出信息的易理解性,使碳支出決策獲得更深入的公眾溝通。二是可引入利益相關主體參與管理,吸納如行業代表、環保團體、受益地區代表等利益相關主體參與決策,推動“政民共治”。
最后,關注對碳市場收入波動性的調節。將碳市場收入作為資金來源,不可忽視
碳價變動對專款專用預期的影響。故我國一方面應構建和完善系統化的
碳價調控工具,另一方面也應靈活采用如設定售賣配額的優先性、設置調劑基金等方式,以更好保障碳市場收入的專款專用。(薛皓天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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