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科學機制,探索公平與效率的平衡
除了外部性問題,“碳中和”目標還需要面對公平與效率的平衡難題。在制定具體的減排機制和定額時,要避免國際套利以及減排可能帶來代際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公平問題。
在國際層面,工業革命以來,大部分碳排放來自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來講,能源貧困是經濟貧困和發展不平等的一個重要體現。收入水平差異使得發展中國家
碳減排的價格彈性系數較大,即同一水平的碳價帶來的減排量較高,這意味著發展中國家的碳價應該比發達國家低。不過,碳價的差別也容易導致高排放的行業從發達國家轉移到發展中國家,造成進一步失衡。
在國內層面,不同行業與地區之間成本分攤問題也客觀存在。彭文生指出,從地域來看,我國化石能源供給總體呈現“北多南少”的格局,減排對地方政府財政的影響也不容忽視。他指出,“山西、內蒙古、陜西等省份財政收入對采礦業、電力行業的依賴度較高,說明他們更容易受到碳中和的影響,這會直接影響到該省就業和經濟發展等問題。”
對此,也有專家建議,“按比例減排或許比按量減排更為科學”,如此一來,一些原本的“排放大省”前期分配到的額度較高,一方面與其實際情況相匹配,一方面也是對其積極的一種激勵。
梅德文則強調,要通過完善碳市場定價機制,算好賬,真正實現吸引有效投資的目的。“百萬億元規模的投資不可能憑空而來,也不會憑號召就能實現,每項投資都需要算賬,而算賬就必須有依據。”他強調,一般而言,市場最重要的三個要素是主體、產品和監管。我國要形成更加有效、流動、穩定的,具備廣度、深度與彈性的碳市場,需要有三個條件——立法、量化、定價。
他建議,首先需要嚴格立法,包括確定減排總量、允許
拍賣配額,即建立嚴格的政策體系;其次是嚴謹量化,包括各個排放行業的數據核查,建立更加科學透明的數據技術支撐體系;還需要嚴肅地定價,需要建立更加多元化、規模化的參與主體,更加市場化、國際化的產品和更加透明、包容的監管,以促進嚴肅定價。
“多元化市場主體是指數量足夠多、不同風險偏好、不同預期、不同信息來源的市場主體,這樣才能形成公允的均衡價格。除了碳排放企業以外,還需要有更多的碳資產投資者進入市場,他們既可能是機構投資者,也可能是個人投資者。碳市場不僅是排放者的市場,也是投資者的市場,是所有有志于改變氣候、珍惜環境的個人與機構共同推動的市場。”梅德文強調。
此外,他還建議,要擴大碳交易市場覆蓋面。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只覆蓋了電力一個行業,未來可能需要納入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航空7個行業,市場配額可能會超過50億噸,這將形成更大的市場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