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協調,低碳統領
碳市場政策工具與中國已經實施的能源總量控制、煤炭總量控制、能效考核、可再生能源發展補貼、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納等政策工具的作用有相似的效果。碳市場運行與這些政策工具間必然會發生交叉作用。全國碳市場建設必須要考慮政策間的協調問題。首先是要做好低碳發展目標的協調。低碳發展指標體系要簡化,尤其是盡量減少定值型約束性指標。應以中國向國際社會的承諾作為確定低碳發展目標的主要依據,構建碳減排指標體系。同時要根據應對氣候變化形勢的發展、中國經濟發展和碳減排進展,研究更為科學的碳減排承諾目標,并及時修訂相應的碳減排目標。一方面,能源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的核心指標是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且因為碳“總量”具有“加和”性和可交易性,宏觀指標制定應盡可能向總量過渡。另一方面,中國正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能源發展處于新的戰略轉型期,碳總量目標確定也很復雜困難,可以考慮以具有一定彈性的總量目標,或者碳強度目標過渡。
宏觀總量指標向電力傳遞時,要考慮到能源的電力化和提高電力在終端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對能源系統清潔低碳轉型和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有正向作用,合理確定碳配額。如散燒煤炭轉換為電力時為不新增加電力企業負擔,電力碳排放配額應相應增加,使全社會碳排放量在不增加的前提下,總體上提高了能源效率和電氣化程度。在
碳指標簡化、目標明確的前提下,要加大政府部門在碳目標上的整合力度,建議由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牽頭,統一制定與
碳指標、碳目標相關的政策性文件。同時,應大量減少與碳目標相關的文件層級和文件數量,防止碳總量目標分解傳遞過程層層加碼。
做好節能與減碳,可再生能源發展與減碳政策協調。目前來看,電力市場化制度設計中雖然提出了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機制,中國火電低碳發展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矛盾通過政策措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調整,但是,在碳市場初期主要針對煤電,可再生能源沒安排進入碳市場。從碳市場的根本機制看,擴大市場范圍和交易品種有利于活躍市場,并可以在更大范圍內實現低成本減碳。可以使企業不僅在煤電低碳發展上做文章、挖潛力,而且能夠通過電力結構調整,促進能源電力低碳轉型。這就需要進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與火電共同在碳市場中運行的機制。與碳市場交叉較大的是能源總量控制、煤炭總量控制、能效控制政策。從簡單的邏輯關系看,好似污染排放、碳排放、廢水排放都與能源(煤炭)總量和能效水平有關,即所謂的污染物“同根”“同源”,所以認為控制總量都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然而,現實中遠遠不是這樣。中國實施了10多年的高強度污染控制要求,傳統的工業污染源尤其是電力行業污染控制水平已世界領先,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可以通過脫硫、脫硝、除塵等末端治理技術措施直接去除。如中國燃煤電廠年用原煤約20億噸,二氧化硫污染的年產生量近4000萬噸,但排放到環境中的量約100萬噸,因為通過脫硫裝置98%的二氧化硫得到脫除,氮氧化物的95%、顆粒物的99.95%也得到脫除。此外,大氣污染物對環境質量的影響與溫室氣體導致氣候變化的影響,內在機制有本質不同,影響范圍、影響后果也顯著不同。由于污染物排放總量與環境質量的影響是非線性關系,且與影響區域的環境容量密切相關,不能簡單將煤電總量控制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與改善環境質量直接掛鉤,也不宜采取與環境質量改善無關的大范圍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而溫室氣體對氣候變化的影響與碳排放總量密切相關,且從理論上講可進行全球范圍的排放量交易,所以更適合于進行大范圍的
排污權交易。綜合以上分析,對電力燃煤采用能源總量、污染排放總量控制,尤其是“一刀切”式的層層分解總量目標的方式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否則,不能實現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高質量、高效益發展的要求。采用碳市場機制實現全社會低成本減排是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和措施,應當以此為統領,優化能源總量和能效控制政策。多策并舉應是針對不同的對象,切不可對特定控制對象(發電企業)采用多策并舉,不可將控制煤炭變成了控制電煤,不然不能實現調控目標,還勞民傷財,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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