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最初是由聯合國為應對氣候變化、減少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排放而設計的一種新型的國際貿易機制。從上個世紀開始,
碳交易機制的確立經歷了一個復雜且漫長的過程:1992年6月,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在巴西里約熱內盧隆重召開,
會議討論并通過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京都協定書》開啟碳交易的大門;接下來,2001年的《馬拉喀什協議文件》、2002年的《新德里宣言》、2005年“控制氣候變化的蒙特利爾路線圖”、2006年“巴厘島路線圖”、2010年的《坎昆協議》等協議與計劃,在推動《京都議定書》的進展同時,也促進了國際碳交易機制的發展。
當前現有的碳交易市場的運行機制,總體而言來自于《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框架。在《京都議定書》中,各國的排放數額是以“凈排放量”,即各國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當量從實際排放量中扣除后的余額來計算,并據此分配
碳配額。在這個理論框架之下,提出了三大機制:國際排放交易機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IET),即在規定的時限內,一個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方式直接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國家,
碳排放權的價值在這種交易中得到體現;聯合
履約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即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合作,轉讓其實現的減排單位(EUR);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s,
CDM),即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支持和技術幫助等形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清潔項目合作,換取投資項目所產生的部分或全部減排額度。在《京都議定書》之外,還有一個自愿減排機制(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即個人或企業在沒有受到外部壓力的情況下,為中和自己生活或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
碳排放而主動從自愿減排市場購買
碳減排指標的機制。以上四個機制為全球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主要是利用清潔發展機制和自愿減排機制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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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2013—2018年我國碳排放交易價格區域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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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我國交易所碳排放權配額累計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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