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之一,挪威政府長期注重氣候變化,在《2008-2012年應對氣候變化白皮書中》提出,2020年二氧化
碳排放量較1990年水平降低30%,力爭至2030年成為碳平衡國家。2015年初,挪威政府擬申請加入歐盟“2030年氣候與能源政策框架”,承諾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40%。為實現這些政策目標,歷年來挪政府陸續推出多項環境保護、污染防治和
節能減排等政策措施,同時,挪威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全國性
碳交易體系的國家之一。
一、挪威碳交易體系的建立
挪威政府自20世紀80年代即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提上議事日程,1991年起征收二氧化
碳稅。1997年《京都議定書后》簽署后,各締約國為兌現各自承諾紛紛出臺針對溫室氣體減排的各項政策。挪威政府也于2000年發布了氣候政策白皮書,提出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將之作為兌現京都議定書承諾的主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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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法》。
挪威2005年頒布實施《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法》(以下簡稱《交易法》),確立了以市場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保
碳市場的自由、公平交易和總量控制目標的實現。該法規定涉及能源生產、礦產冶煉、鋼鐵鍛造、水泥、陶瓷、玻璃生產和造紙等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的企業必須納入由政府監管的排放權交易計劃,由政府統一分配或購買排放配額。
配額的確定與分配。 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相同,《交易法》的實施同樣劃分為三個階段,在實施的第一階段(2005-2007年)與第二階段(2008年-2012年),政府為配額企業免費分配一部分排放配額,全國排放總量及配額的具體分配辦法由議會確定,環保部門根據配額企業1998-2001年在生產過程和能源使用過程中的實際排放情況核定分配到各個企業的具體數額,并通過挪威碳交易注冊系統分配至各企業賬戶。值得一提的是,《交易法》規定僅陸上作業能夠得到免費配額,作為挪威支柱產業的海上油氣產業則不能得到免費配額。同時還規定,除將排放總額分配至企業外,國家將預留一部分排放配額用于支持應用碳捕捉技術的天然氣發電廠和高效能熱電聯廠。
配額的使用。 每年3月1日前,配額企業需向環保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排放報告,環保部門指定第三方機構核對企業報告進行核查并予以確認,并將確認結果通知各個企業。每年5月1日前,配額企業需將經確認的上一年度已使用排放配額劃轉至指定賬戶進行清繳,若企業的實際排放量超過其核準的排放額度,則需要從
碳金融市場中購買排放配額,或使用聯合
履約機制(JI)、清潔發展機制(
CDM)產生的減排量來沖抵超額部分。企業在第二階段未使用完畢的排放配額可轉移至第三階段(2013-2020年)使用。
處罰措施。 若企業未能按時提交排放報告,環保部門將暫停其配額交易權并停止向其發放新的免費配額,虛報、瞞報或拒絕履行報告義務的將被強制處以罰款。企業未能按時清繳配額將被處以罰款。清繳數量不足,其超額排放量將被處以100歐元/噸的罰款,并向全社會予以公示。超額部分還將從下年的分配配額中扣除。除經濟懲罰外,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相關責任人還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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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管理。 《交易法》規定,設立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注冊系統作為碳交易的管理
平臺。配額企業需在該系統登記企業信息、配額持有、轉讓、交易以及清繳情況等內容。同時,配額企業及其他合法交易人可以在該系統下開設交易賬戶進行排放配額的交易活動。
(二)、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對接。
挪威雖并非歐盟成員國,但其制定的氣候政策、確立的減排目標和發展步伐始終與歐盟保持同步,在制定《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法》時,充分考慮到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兼容性,在許多原則與條款上同歐盟碳交易體系基本一致,并于2007年和2009年先后兩次對該法進行修改,使其更加適應歐盟體系的運作機制。2007年,挪威向歐盟委員會提交了《國家配額分配計劃》(NAP),2008年初,挪威碳排放交易體系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正式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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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所。
位于挪威奧斯陸的北歐電力交易所(Nordpool)成立于1993年,是是世界上最大的電力衍生品交易所,也是歐洲第一個提供碳排放配額(EAU)和核證減排量(CER)的交易所,主要提供CO2現貨合約和一些期貨衍生品合約的交易。2008年,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授權美國企業在該交易所進行碳交易。同年,納斯達克-OMX集團收購了北歐電力交易所有限公司,2010年該交易所更名為納斯達克商品交易所(Nasdaq Commodities),2014年碳交易量為700萬噸。
(四)、應用靈活履約機制。
除通過碳市場購買排放配額外,挪威政府規定企業可以使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三個靈活履約機制[1]沖抵排放配額,但同時規定:單個配額企業通過靈活機制沖抵的排放配額不得高于其上年排放總額的13%;所有配額企業使用的沖抵配額不得高于當年排放總額的20%;另外,核能、
碳匯[2]和大型水電站項目不能用來沖抵排放配額。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3]2008年,挪威國家石油公司與墨西哥國家石油公司達成協議,每年向其購買12萬核證減排量;2012年,挪威政府還向聯合國購買了2150萬核證減排量。
5 、與碳稅體制互為補充。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挪威自1991年起對石油、天然氣、礦物油、焦炭企業征收碳稅,是世界上最早開征碳稅的國家。在挪威碳交易體系的試驗階段(2005-2007年),為避免一些企業負擔過重,繳納碳稅的企業被排除在交易體系之外。由于這一階段收效不佳,自第二階段起,負擔碳稅的企業同樣被納入到碳交易體系當中,承擔雙重減排責任。2009年以來,在歐洲債務危機沖擊下,國際
碳價持續走低,挪威政府感到依靠
碳價不足以驅動企業實施減排計劃,于是決定對石油、天然氣企業征收雙倍碳稅,以增加其減排動力。
二、挪威碳交易體系的發展及現狀
在《交易法》實施的第一階段,僅51家企業被納入交易體系,其排放規模占全國排放總規模的10%,且企業95%的排放配額由國家免費發放。由于經驗不足,碳市供給遠大于需求,
價格幾乎降至零點,但這一階段的摸索為碳排放配額的分配和碳交易活動的監督、報告、審核等環節積累了重要的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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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與歐盟碳交易體系成功對接后,更多行業和企業被納入到交易體系中,并且將納入體系的氣體范圍擴大至氧化亞氮(N
2O)。這一階段約有110-120家企業被納入交易體系,其排放規模覆蓋全國排放總規模的40%。挪威政府為體系內企業確立的排放總額上限為每年1500萬噸左右,其中免費分配的排放配額約為580噸,比例下降至39%,通過拍賣等方式有償出售的配額約為740萬噸,近50%(同期歐盟體系的拍賣比例約為10%)。并且,2008年以后被納入該體系的企業除經營“高效能熱電聯廠”外均不能得到免費排放配額。2009年歐元區陷入債務危機以來,歐洲各國經濟衰退,企業對于碳排放配額的需求銳減,但挪威整體經濟受到波及較小,內部碳交易體系并未出現配額過剩的現象。2010年,遵循歐洲經濟區—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協議,挪威將航空業納入碳交易體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2013年以來,納入挪威碳交易體系的企業數量已達到140家,排放規模占全國總排放量的50%,甲烷(CH4)、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
6)等溫室氣體陸續納入到體系中來。按照歐盟規定,進入第三階段后每年發放的
碳配額將以1.74%的速度遞減,而航空業的年排放限額為基準排放量(2004-2006年均排放量)的95%。企業將主要通過競拍的方式獲得
碳配額,免費發放的配額將在2030年前徹底取消。
2014年,挪威全境溫室氣體排放量為538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4],其中配額企業的實際排放總量為2720萬噸,約占51%。油氣產業仍然是溫室氣體排放大戶,但排放量占全國總量的比重有所下降:2005年該領域排放量占全國總排放量的64%,2014年這一比重已下降至27 %。減排較為明顯的是供熱業和制造業,2014年分別較1990年水平下降50%和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