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社會力量助推“藍碳”產業化。鼓勵引入社會資金支持紅樹林的修復與建設,通過生態修復基金等融資手段,設立“紅樹林生態銀行”,通過收購和入股等方式,多樣化融資渠道,增強“藍碳”產業化的資金支持;將“藍碳”碳匯項目融入濱海濕地生態修復項目規劃,鼓勵在規劃階段考慮碳匯項目,用碳匯收益維持后續的生態修復和社區支持,確立可持續市場機制來保障項目成效;充分利用社會公益組織的積極作用,授權其參與“藍碳”項目開發、管理“藍碳”項目收益,以公益組織為載體的“藍碳”信用認證標準,將收益用于維持生態修復效果。二是科研體系支持“藍碳”產業化。促進產業龍頭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合作,調查海洋生態系統碳匯分布,特別關注鹽沼濕地和海草床固碳狀況,推動“藍碳”科技創新,研究碳匯漁業的固碳機制和增匯技術;推廣新技術和模式,建立完善的海洋與漁業技術推廣體系,持續推進高固碳能力的海洋修復工程,為碳匯型海洋牧場發展提供支持。三是島嶼經濟體助力“藍碳”產業化。在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框架下,加強中國與島嶼經濟體的合作,以“藍碳”項目作為切入點拓展海洋合作領域;與沿線島嶼經濟體合作開展“藍碳”示范項目,涵蓋濱海濕地、紅樹林、生態漁業、海洋微生物等領域,促進現代化漁業養殖技術在以捕撈為主的島嶼國家的應用;推動綠色能源產業走出去,為能源短缺的島嶼經濟體提供支持,共同開展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夯實合作基礎,加強與島嶼經濟體的藍色伙伴關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