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匯產品如何在司法實踐中標準化運用?專家這樣說
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6號)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購買碳匯替代履行需要滿足幾個條件:一是要經核證的林業碳匯;二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三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要考慮方案的合理性。
據悉,由于標準、地區、交易市場存在差異,碳匯產品在生態環境保護司法實踐中的標準化、規范化、常態化運用尚有一定困難。
錢學凱律師表示,目前,我國林業碳匯項目很多,比如,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中國
綠色碳匯基金會、福建林業碳匯抵消機制、廣東碳普惠抵消信用機制、北京林業碳匯抵消機制等都注冊有不同的林業碳匯項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2〕16號規定,當事人只能購買經核證的林業碳匯項目作為替代履行手段。同時,生態環境損失計算涉及非常復雜的司法鑒定技術問題,不同地區的碳匯
價格不同,將生態環境損失與碳匯
價格掛鉤自然也很復雜。此外,由于林業碳匯項目由不同的組織機構開發,涉及林草、生態環境、金融等監管領域,甚至都沒有行政機關監管,司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很難確定協助執行對象,給執行帶來不便。最后,由于這些碳匯項目由不同機構開發,它們之間的標準不統一,地區不統一,交易市場不統一,認證方式和要求不統一,如何保證司法裁判能夠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執行特別是異地執行,也存在一定困難。相信隨著我國碳匯市場的逐步完善和統一,上述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
肖磊建議,推進碳匯產品在司法中標準化、規范化、常態化運用。首先,要建立碳匯產品體系,完善碳匯產品結構,以適應生態環境保護司法實踐中對碳匯產品的不同需求,增加選擇性和多樣性,最大限度滿足區域生態系統動態平衡和總量恢復要求。其次,完善碳匯產品在生態環境損害類案件中的司法執行流程,做到合理、合法、公平、有效,使認購碳匯產品的資金能切實有效地用于生態恢復。最后,鑒于我國目前大量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件以及公益訴訟案件都是采用了金錢賠償的方式,而認購碳匯等替代性修復方式的金錢賠償應界定為修復費用的具體方式,并非獨立的責任承擔方式,需要受制于修復的目標與途徑,在資金管理上宜通過成立專項基金的方式,及時用于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并避免挪作他用。這也是碳匯產品常態化運用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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