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行為不僅讓自己犯了罪,還造成了林木毀損,我很后悔,為了彌補由于我的無知造成生態環境的損害,我自愿繳納罰金,同時也愿意通過購買林業
碳匯的方式修復生態,這種方式很方便,因為我自己植樹沒有辦法保證存活率,由政府統一修復生態環境,很有保障。”3月29日,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海南一中院對其濫伐林木案當庭宣判時說道。兩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出資購買38.9噸林業
碳匯進行替代性修復,這是海南省首例適用林業碳匯替代修復生態案件。
01 案情簡介
2022年,海南某苗木育種基地為平整土地將基地內部分林木出售予被告人李某、王某。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他人砍伐林木13株,立木蓄積量為24.84立方米。案發后,被告人李某、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并通過認繳“碳匯補償”的方式分別出資人民幣1945元購買38.9噸林業碳匯用于生態修復。
法院綜合考量兩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從輕處罰——以濫伐林木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02 法官說法
森林的固碳功能是重要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之一,濫伐林木的行為不僅造成林木損失,亦導致二氧化
碳排放。經專業機構測算后,被告人通過海南省臨高縣林業局碳匯交易
平臺認購與碳匯損失相當的碳匯量,抵消毀林導致的
碳排放,認購資金將專項用于碳匯林項目建設以補償受損森林資源的服務功能。
在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中,海南一中院始終堅持引導被告人原地或異地補植復綠進行生態修復,但海南森林覆蓋率高,傳統補植復綠往往找不到適合種植的地點,本案被告人認購林業碳匯既符合案件特點,亦能高效便捷實現替代性修復目標,可為生態環境損害司法修復提供新路徑。
03 司法實踐
本案是全省首例支持適用碳匯認購方式進行受損生態替代性修復的案件,理順了海南林業碳匯與生態司法的銜接,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中貫徹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的具體實踐,更是新時代環境資源審判理念的生動體現。在近期審理的其他破壞森林資源案中,亦有被告人自愿出資1.5萬元認購林業碳匯150噸用于替代性修復。
下一步,海南一中院將以此案為契機,進一步推動多部門司法碳匯修復協作,確保“生態司法+林業碳匯”標準化、規范化、常態化運行,以優質司法服務保障碳達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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