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
綠色信貸投放。聚焦對大氣、水、固廢等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具有協同治理功能,或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的項目,各金融機構積極出臺專項信貸政策,滿足減污降碳協同領域信貸需求,對納入浙江省減污降碳協同項目庫的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二)支持發行
綠色債券。各金融機構要做好
綠色債券需求摸排和項目儲備,推動完善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準,充分運用債券融資支持工具,通過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擔保增信、交易型增信等多種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降低發債難度和成本,提高市場主體認購意愿。加大綠色債券、轉型債券發行力度,支持減污降碳協同項目建設。
(三)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和國際資本設立各類民間綠色投資基金,支持地方減污降碳工作。政府出資的綠色發展基金要在確保執行國家綠色發展戰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管理。
(四)創新環境權益類金融產品。銜接國家和區域的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和自愿減排市場機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穩妥有序發展環境權益相關的期貨、債券等金融衍生產品和抵質押等融資工具,幫助盤活企業環境權益資產。
(五)建立減污降碳協同項目庫。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減污降碳協同標桿性項目申報,篩選一批必要性強、基礎好、績效顯著的減污降碳協同標桿項目,在此基礎上建立浙江省減污降碳協同項目庫,定期向金融機構推送項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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