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碳匯是對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責任承擔方式的一種司法創新
錢學凱律師表示,審理破壞生態環境資源案件的核心理念,除了懲戒侵權和犯罪,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恢復生態環境功能。因此,在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審理過程中,判決當事人賠償金錢不是最終目的,而判決當事人補種樹木、恢復植被等則可以產生直接的“恢復原狀”的效果。當然,在需要賠償損失的情況下,通過購買碳匯,也可以達到對受損林木進行栽種的間接目的。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碳達峰
碳中和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節能協會
碳中和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肖磊認為,生態修復優先、固碳增匯協同推進原則將成為生態環境損害類案件的側重點,認購碳匯方式的司法實踐是富有積極意義和具有較好推廣前景的環境司法創新舉措。認購碳匯是對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責任承擔方式的一種司法創新,通過對不可原位同質直接修復的情形嘗試適用替代性修復方式,實現了對傳統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方式中恢復原狀理論的突破。認購碳匯的方式解決了生態環境損害類案件中侵權人的修復能力不足與侵權地的現實條件不允許等棘手問題。認購碳匯作為替代性修復責任承擔方式,是對直接修復方式的一種有益補充,有利于實現區域生態系統的動態平衡和總量恢復,貫徹了恢復性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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