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5號國務院令,公布《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刊登來自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主任徐華清的分析看法。
解讀主題:以數據質量管理為重點,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和發展。
《條例》對強化溫室氣體排放的數據管理具有重要意義,不僅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擴容、增加市場活力的基礎,也是影響當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溫室氣體減排成效的關鍵要素。
構建完善數據質量管理體系
(一)構建數據質量橫向部際聯合監管和縱向分級監管機制
《條例》分別明確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條件制定、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具體管理辦法制定、信息共享、信用記錄制度建立等數據質量管理工作。除了國務院組成部門層面的聯合監管外,《條例》還明確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規定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可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現場檢查。通過上述規定,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有助于充分發揮相關部門作用,構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聯合監管體系。
(二)嚴格落實數據質量管理責任制
《條例》對數據質量管理相關方主體責任和職能分工進行了明確劃分。從主管部門職責來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負責排放報告編制審核等,以及相關違法行為的監管,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執法。從重點排放單位責任來看,明確重點排放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開展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制定及執行、排放相關檢驗檢測、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報送等活動,并對其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同時做好數據公開和保存工作。從技術服務機構責任來看,專門規定從事檢驗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或技術審核的技術服務機構,應對其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和技術審核意見承擔相應責任,不得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不得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此外,該條款還對提供技術服務可能導致的利益沖突問題進行了規定,要求技術服務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得同時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業務和技術審核業務。
(三)強化數據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處罰
《條例》對數據質量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明確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核減下一年度配額、責令停產整治、取消資質、限制從業等法律責任。包括以下行為:一是重點排放單位未按規定制定和執行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以及未按要求報送、公開和保存相關數據和信息的;二是重點排放單位未按規定統計核算排放量、年度排放報告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制作和送檢樣品的;三是技術服務機構出具不實或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四是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或技術審核意見存在重大缺陷或遺漏、實施弄虛作假行為的等。為了強化數據質量監管和執法過程中的可操作性,《條例》規定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具有相應職能的部門可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并不得拒絕、阻礙。相較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行政處罰力度有大幅提升,有助于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約束,有效保障碳排放數據質量。
《條例》的出臺為進一步強化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數據質量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據。下一步,應積極落實《條例》數據質量管理要求,不斷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健康運行和持續發展提供支撐。
(一)以立法為基礎,健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數據質量管理頂層設計
在《條例》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緊密圍繞數據質量管理要求積極推動相關工作,盡快配合構建完善聯合監管機制。全面梳理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整與《條例》不符的內容。對已經出臺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管理規則,相關指南和技術標準等進行系統性修訂完善,切實保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法律制度和管理體系協調性。在此基礎上,加快推動出臺數據質量管理專門制度文件,進一步細化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數據質量管理的相關要求。
(二)規范和創新數據質量過程管理,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積極作用
數據質量管理涉及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有關部門等多個主體,是復雜的系統工程,既需要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又需要熟知和靈活運用技術規范。因此,需要以法治體系為根基和總抓手,實現碳排放數據系統性、全過程規范和全要素管理,實現監管重點由末端管控拓展至全過程管理,實現數據人工審核模式拓展至大數據智能化監管新模式,優化細化數據質量管理工作流程,不斷提升數據質量及其管理工作效率,進一步發揮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作用。
(三)嚴格落實監督機制,強化數據質量管理合法性和規范性
一方面,有關部門應根據《條例》規定,嚴格落實并強化監督機制,確保數據質量管理規范有序開展,對于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機制,強化數據質量管理外部監督。有關部門、重點排放單位等應按要求分別公開排放相關數據、核查結果、行政處罰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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