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要波:法律責任是一部立法得以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只有法律責任完善,制度才能長出“牙齒”。所以,為確保《條例》有效實施,《條例》在著力完善法律責任相關內容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著力增強針對性、實效性,有力有效震懾違法行為。概括起來講,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主體全面。也就是說,法律責任覆蓋的主體是全面的,對參與
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活動各類主體,包括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政府有關部門、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等,都規定了明確的違法情形和嚴格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個人只要是違反了《條例》,都要受到追究。
二是手段豐富。也就是說,制裁手段豐富多樣。針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中不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豐富多樣的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警告、核減碳排放配額、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檢驗檢測資質、禁止從事相關業務、責令停產整治等。其中,既有申誡罰也有財產罰,又有資格罰和行為罰;既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又有刑事責任。
三是懲處有力。《條例》對于性質嚴重的違法行為,堅持重典治亂,加大懲處力度,有效防范遏制。比如剛才講到的碳排放造假等問題,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涉及技術服務機構,因為碳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等工作專業性很強,離不開技術機構,技術機構的數據造假是非常嚴重的一種違法行為,《條例》對于接受委托編制年度排放報告以及對報告進行技術審核的技術服務機構,有篡改、偽造數據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首先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要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就是堅持“雙罰制”,既對機構處罰,又對相關責任人員個人進行處罰。又比如,對于操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是其中的一個例子,大家可以看到,懲處力度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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