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 張要波:一部立法的總體思路,必須要圍繞并服務于它的立法目的。也就是說,我們希望實現什么樣的立法目的,就應當相應確定合適的立法思路。《條例》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為全國
碳市場運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圍繞這一立法目的,我們主要強調三點:
一是堅持全流程管理。對構成
碳排放權交易的要素和各個主要環節,包括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以及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交易主體、交易方式、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
碳排放配額的分配,以及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編制核查、碳排放配額的清繳和市場交易等這些主要環節,《條例》做到了全覆蓋,力求不留空白、不留盲區。
二是保持必要的彈性。大家都知道,我國碳市場總體還屬于一個新事物,全國碳市場2021年7月上市交易,到現在不到3年的時間,整個建設運營還有很多需要探索和創新的地方。立足于這樣一個基本的實際情況,《條例》在制定的時候,重在構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框架性制度,一方面要為碳市場的運行提供基本的遵循,確保規范有序,同時在相關制度設計上,要保持必要的彈性,為今后的探索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大家注意到,《條例》的名稱叫《暫行條例》,實際上也是體現了這樣一個總體思路。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因為碳排放數據真實性是碳市場政策功能是否能夠發揮、市場能否健康運行的關鍵和前提。大家都注意到,實踐中已經出現了排放數據造假這樣一個苗頭性問題,因此立法必須突出問題導向,及時作出有效回應。《條例》把有效防范和懲處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為作為重要內容,從強化重點排放單位主體責任、加強對技術服務機構監管、強化監督檢查、加大處罰力度四個方面,著力完善制度機制,保障碳排放市場政策功能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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