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監督管理體制,是加強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制定《條例》的重要目的之一。《條例》明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
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為提升監管效能,《條例》還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
平臺,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全過程監管,并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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