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據新華社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下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以專項行政法規形式確立和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一項關鍵制度安排。《條例》出臺之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主要依靠部門規章來進行,包括2014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公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過去幾年間,這項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何時出臺備受矚目。2019年4月,生態環境部公布了《條例》的征求意見稿,此后的近五年時間里幾經修改。2023年11月底,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趙柯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指出,《條例》的出臺已經到了最后階段,今年對原來的草案條款在加強黨的領導、完善數據質量的管理和強化法律責任三個方面做了新的修改和優化。
《條例》共33條,從六個方面構建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責;碳排放權交易覆蓋范圍以及交易產品、交易主體和交易方式;重點排放單位確定;碳排放配額分配;排放報告編制與核查;碳排放配額清繳和市場交易。
其中,在
碳配額分配方式方面,《條例》提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行業發展階段、歷史排放情況、市場調節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并組織實施。碳排放配額實行免費分配,并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逐步推行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此外,《條例》強調了防范和懲處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為,要求技術服務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得同時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業務。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明確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并要求被檢查者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四是加大處罰力度。對在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中弄虛作假的,規定了罰款、責令停產整治、取消相關資質、禁止從事相應業務等嚴格的處罰,并建立信用記錄制度。
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就《條例》答記者問時指出,在總體思路上,《條例》總結實踐經驗,堅持全流程管理,覆蓋碳排放權交易各主要環節,避免制度空白和盲區;立足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總體屬于新事物、仍在繼續探索的實際情況,重在構建基本制度框架,保持相關制度設計必要彈性,為今后發展留有空間;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碳排放數據造假突出問題,著力完善制度機制,有效防范懲治,保障碳排放權交易政策功能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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