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
會議,審議通過《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
由于碳排放權交易是在探索中誕生的新事物,在政策先行、市場先試下,近年來發展成果顯著,但也出現相關規則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晰等情況。業內普遍認為,《條例》中對于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有更加清楚的界定,不僅有利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擴容,也有利于金融業務在
綠色低碳領域的延伸。
生態環境部此前表示,《條例》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覆蓋范圍、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配額的分配、碳排放數據質量的監管、配額的清繳以及交易運行等機制做出統一規定,并進一步完善協同監管的制度,更好防范市場運行的風險,從而促進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規范有序的運行和健康持續的發展,為我國“雙碳”目標的實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往前回溯,2021年7月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線交易,首批納入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162家,成為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規模最大的
碳市場。但隨著碳排放權交易的開展,一些問題也開始顯現,如部分市場活動缺乏法律依據,碳排放權的財產或資產屬性不清晰,相關處罰和激勵機制不完善等。
河北省碳達峰
碳中和研究會學術總顧問吳琦對記者表示,《條例》的發布,將統一碳排放權相關的政策和標準體系,進一步加強全國范圍內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的監督,推動全國碳市場的持續規范發展。
近年來我國
碳金融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業內普遍認為,參與的金融機構數量與應用規模仍有待進一步擴大,尤其是針對
碳金融的政策標準需要進一步完善,碳金融的產品投入與創新發展有待進一步提升。
《條例》中提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主要是碳排放配額,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為其他交易產品預留了規則通道,推動碳金融創新實踐。
農文旅產業振興研究院常務副院長袁帥表示,推動碳金融市場健康高效發展,需要政策有為,如推進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標準體系建設,完善激勵約束等。金融機構也需要積極主動發展多樣化金融工具,繼續深化綠色金融
試點等。
對于為經濟主體向可持續發展目標轉型提供融資幫助的轉型金融,海南省綠色金融研究院管理委員會主任尤毅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轉型金融在推動企業實現有序綠色低碳轉型中發揮重要作用,需要金融機構針對不同轉型需求創新多元化金融產品和服務,構建更具包容性的創新環境,如可持續發展再掛鉤債券、基于碳賬戶的轉型金融貸款等。
川財證券研報認為,轉型金融有望成為撬動能源低碳轉型的有力杠桿。企業合理合規利用融資資金,集中資源克服轉型技術困難,在降低能耗過程中,促進自身效益再增長。金融機構豐富轉型金融市場融資手段,合理布局轉型債券、轉型信貸、轉型基金、轉型保險、轉型信托等多樣化轉型金融工具,也將在轉型升級的進程中獲得更大的可持續發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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