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排放因子計算時應如何考慮綠電/綠證影響?
電網排放因子的計算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專業問題,本文僅作初步分析。按區域劃分,電網排放因子可以分為全國電網、區域電網和省級電網三大類。按使用目的劃分,電網排放因子又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用于計算網購電量所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電網排放因子,另一類是用于計算可再生能源發電CCER項目減排量所用的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
如果按照前文所述,企業在購買綠電/綠證后,可以按照排放量0來計算對應電量的范圍二排放量。那么,在計算企業網購電力而產生的排放量時,用于計算的電網排放因子中就不應該再考慮此部分綠電所產生的減排效應,否則就是重復計算。因此,綠電/綠證如何運用于范圍二排放量計算,會直接影響核算排放量的電網排放因子,進而影響重點排放單位以及其他自愿減排企業所產生的間接排放量以及
履約義務。如果企業從電網購買綠電后都可以按照排放量0來計算排放量,那么電網排放因子將會增加,進而導致現有碳減排機制將會發生重大變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并網光熱發電、并網海上風電等項目已申請CCER,在計算全國電網平均碳排放因子時應扣除這些項目對應電量的碳減排效應。
當然,在計算電量邊際排放因子時,如果扣除綠電的影響,則會導致并網光熱發電、并網海上風力發電CCER項目的減排量增加。從基準線情景出發,此類項目所發電量替代的應該是區域電網的全網電量,因此,應該使用區域電網全部電量的平均排放因子。此外,從CCER的保守性原則出發,在無法準確計算如何替代時,也應該適用相對保守的區域電網全部電量的平均排放因子。
(作者系浙江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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