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電/綠證的環境價值如何體現?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政策驅動下,地方政府以及納入用能管控的重點用能單位都有動力來購買和消費綠電,綠電可以在市場上獲得額外收益。
生態環境部在《關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的通知》中明確:“通過市場化交易購入使用非化石能源電力的企業,需單獨報告該部分電力消費量且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綠色電力消費憑證》或直供電力的交易、結算證明,不包括綠色電力證書),對應的排放量暫按全國電網平均碳排放因子進行計算。”在現行用能政策下,地方政府具有促進綠電消費的直接動力,因此,在地方碳市場中,
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均明確碳排放權交易企業可選擇將外購綠電單獨核算碳排放,外購綠電碳排放因子調整為0。
除上述價值轉化模式外,很多企業也會通過購買綠電/綠證抵消其碳排放量,進而實現自愿減排目標。從綠電交易市場來看,此類主體是目前的綠電購買主力。因此,在計算企業范圍二排放量時,綠電如何運用成了關鍵。對直供企業使用且未并入市政電網、企業自發自用(包括并網不上網和余電上網的情況)的非化石能源電量對應的排放量按0計算并無爭議。從電量的物理傳輸來看,我們無法區分網購電量是從哪家電廠或者哪臺機組產生的,因而網購電量按照所在電網的平均碳排放因子計算排放量更符合科學。當然,我們也需要考慮綠電/綠證的環境價值體現。因此,對于從電網購買綠電以及對應的綠證后,企業的范圍二排放量應該按多少計算,以及在不同市場中多少比例的綠電/綠證可以按照排放量0來計算,都是后續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允許綠電/綠證通過抵銷企業范圍二排放量,將會對現有碳市場機制產生間接影響,因為這將降低企業的減排動力,可能導致強制減排義務難以實現。因此,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必須慎重考慮綠電/綠證的使用場景和使用比例,在提供綠電項目激勵的同時保證全國碳市場平穩運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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