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電的碳減排效應與CCER的碳減排效益相比,最關鍵的區別在于是否必須具有額外性。根據國家的制度安排,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是有強制減排義務的。那么,為重點排放單位提供其他替代性減排方式,意味著該替代性減排方式可以產生額外的減排效應,否則重點排放單位的強制減排義務就不能落實到位,國家減排目標也無法實現。雖然CCER符合額外性標準,但為了促使企業自主減排,國家還同時明確CCER的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因此,對于沒有額外性要求的綠電/綠證,明顯不能直接折算減排量后用于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不然將會導致重點排放單位強制減排義務落空,影響國家減排目標的實現,甚至影響中國碳市場的國際公信力。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