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機構從業人員的行政責任
核查機構和檢測機構屬于社會第三方,第三方機構監管的一個漏洞是第三方機構在遭受處罰后從業人員重新設立機構繼續從業。《草案稿》沒有規定碳排放報告弄虛作假的第三方機構從業人員的行政責任。
當下的環境立法中關于第三方機構發生違法行為對機構和從業人員實行雙罰的有兩處。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規定了評價單位和評價單位從業人員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弄虛作假的法律后果。從業人員的法律后果是,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第三方機構從業人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從業人員的行政責任以第三方機構的行政責任成立為前提。承擔責任的第三方機構從業人員的范圍一般是直接責任人。當下在生態環境行政領域,對第三方機構從業人員課以行政責任具有特別的必要。因為涉及生態環境的第三方機構多數沒有資質要求,因而,設立第三方機構的門檻很低,實踐中一些第三方機構的負責人在原第三方機構違法后另行設立新的第三方機構,“換件馬甲”繼續違法從事第三方服務,因而僅僅對第三方機構課以行政責任,難以有效打擊違法行為,需要將范圍延伸到從業人員。
《草案稿》可以大致規定如下:檢測機構和核查機構弄虛作假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和禁止從業。
碳排放報告弄虛作假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的一種嚴重違法行為,不僅損害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公信力和效率,也影響了國家實現“雙碳”目標的進程。利用起草《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契機,從立法層面對其有效規制,尤其是構建完善的行政責任體系,對于保障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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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陳虎,武漢工程大學;胡靜,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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