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機構的行政責任
核查機構進行核查,或者接受政府委托或者接受碳排放單位委托。規定接受政府委托的有《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2023)》《天津市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2021)》《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2016修訂)》《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20修訂)》等。規定接受碳排放單位委托的有《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2020修訂)》《
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2014年)》等。《草案稿》規定核查機構接受政府委托。核查機構無論是接受政府委托還是碳排放單位委托,都應當獨立、公正地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機構必須根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對核查的原則、依據、內容與要點等進行核查。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草案稿》第二十六條對核查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的表述是“弄虛作假”。我們以為,結合實踐中違法行為的表現可以細化為:不進行實際核查,不核實數據來源及真實性或者缺少原始記錄的情況下虛構核查報告內容,核查報告內容與企業實際情況明顯不符。
《草案稿》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核查機構弄虛作假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委托關系,將相關信息計入其信用記錄,同時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
平臺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三年內禁止其從事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服務”。該規定未涉及財產責任,難以實現對違規核查機構懲罰和教育的目的。違規核查行為導致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生不當和錯誤的利益分配,核查機構所獲取的經濟利益不具有正當性,應通過增設財產罰使其財產權利和經濟利益遭受損失。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一般而言,財產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在碳排放報告弄虛作假的語境下,沒收非法財物沒有適用空間。“沒收違法所得”在行政處罰法中被規定為行政處罰。不過,在政府委托核查的情形下,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似有不妥。接受行政機關委托進行核查,在核查中弄虛作假,直接影響行政機關的決定,會導致行政機關的決定基于錯誤的事實,令行政機關委托核查的意圖落空,理應退還行政機關支付的費用。被沒收的違法所得上交后進入國庫,與行政機關無關,而退還所收費用應該回到委托的行政機關,因此,使用“退還所收費用”更為妥帖。
將核查機構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條款可以大致規定如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委托關系、計入信用記錄、罰款、退還所收費用、禁止從業:不進行實際核查;不核實數據來源及真實性或者缺少原始記錄的情況下虛構核查報告內容;核查報告內容與企業實際情況明顯不符。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