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碳交易機制國際協同的建議
在聯合國框架下的碳交易機制的國際協同與合作,不管是《京都議定書》下的IET、JI和CDM,還是《巴黎協定》框架下的ITMO和SDM,抑或是COP26通過的《巴黎協定》第6條實施細則,都是國際社會為實現氣候溫控目標而作出的重要努力。其中,CDM的設計及其與各國強制性碳市場的連接,為SDM框架的建立與發展打下了重要基礎,成為全球碳市場建設的重要推動力。下一階段,如何進一步推動碳交易機制的國際協同合作,建議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加強SDM與各國強制性碳市場的連接。CDM發展初期,歐盟等地碳市場對CER的接納程度較強,隨著CDM逐步退出,目前只有韓國碳市場還在接受CER用于監管企業履約。未來SDM項目替代CDM項目成為國際間碳減排額度的重要交易機制后,需與更多國家強制性碳市場建立協同和連接,允許企業以更靈活的方式(如限定和不斷下調占比)用SDM下的減排量在本國強制性碳市場履約。此舉不僅能激勵SDM項目的開發,而且有助于建立起全球碳市場的連接機制,促進全球
碳價趨同。
二是研究SDM與其他全球性或地區性自愿碳信用機制和標準的協同。目前,芝加哥交易所、國際航空碳抵消和減排機制(CORSIA)明確認可CDM項下的減排量。下一步,國際社會應推動歐洲能源交易所、新加坡氣候影響力交易所等全球性交易機構逐步接受CDM和SDM框架下的減排量作為交易標的。與此同時,國際上包括中國CCER在內的其他自愿碳信用機制也呈加快發展之勢。在COP27上,若干非洲國家共同提出“非洲碳市場倡議”,提出要建立非洲自愿碳信用計劃,力爭到2050年累計通過15億碳信用獲得1200億美元融資,帶動1.1億人就業。美國還提出了名為“能源轉型加速器”(Energy Transition Accelerator, ETA)的自愿碳信用計劃,倡議非化石能源企業從發展中國家購買碳減排的信用額度。在此背景下,全球需要通過相關國際組織來對SDM和其他碳信用的標準、核查進行比對和協調,提高碳信用的可信度,促進自愿碳市場的統一,更好地防止通過低水平碳信用來“洗綠”碳排放。
三是要重視碳關稅對SDM的影響。近年來,歐盟等擬推出的碳邊境調節機制加大了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提高關稅壁壘的擔憂。如果那些出售了SDM項目的發展中國家出口企業仍要承受發達國家征收的碳關稅,其從減排項目中獲得的收益將大打折扣。因此,有關國家和地區在制定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時,需要考慮其對SDM成果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是否有悖于UNFCCC明確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總之,經過30年來的不懈努力,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共識和緊迫感日益增強。聯合國框架下的《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協定》是國際碳交易的協同與合作的重要制度性突破。《巴黎協定》要求全球在本世紀中葉實現凈零排放,意味著需要在科技研發、基礎設施、標準協同和能力建設等方面加大投入。這一過程不僅需要政府的雄心意志和實際行動,更要切實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有效的激勵機制從市場動員資金和技術,特別是要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投入。在當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下,強化國際碳交易的協同合作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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