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主要國際碳交易機制
《京都議定書》形成了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聯合
履約機制(JI)和清潔發展機制(
CDM),為各國碳減排產品的全球互認和流通奠定了基礎。《京都議定書》第一次以國際法律文件的形式規定了具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該框架下的全球碳交易機制特點是“自上而下”,即對各國分配
碳排放量限制。與此同時,《京都議定書》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區別對待,僅對其附件B列明的國家(多為發達國家)設定了明確的國家排放上限,而未強制廣大發展中國家設置減排目標。
具體而言,IET是以國家為主體,交易對象是附件B國家在履約期內因實際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小于《京都議定書》所分配的量化限制而產生的盈余。
JI和CDM均為基于清潔生產項目所產生的碳減排單位的國際轉讓機制。不同之處是,JI的清潔生產項目歸屬附件B國家,CDM項目歸屬附件B之外的發展中國家。JI的統計數據顯示,在所有的項目東道國中,俄羅斯、烏克蘭和東歐國家的項目數量最多,分別占項目總數的24%、42%和27%;而其他比較發達的東道國經濟體的項目僅占7%。
作為《京都議定書》框架下重要的國際碳交易機制,CDM允許附件B國家在非附件B國家的領土上實施能夠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通過碳封存或
碳匯作用從大氣中消除溫室氣體,并據此獲得“經核證的減排量”(CER),以抵減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CDM主要針對兩個目標:一是幫助非附件B國家(發展中國家)持續發展,為實現最終目標作出應有貢獻;二是幫助附件B國家(多為發達國家)經轉讓獲得項目減排量的抵消額。對更加發達的附件B國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種靈活的履約機制;而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CDM項目可以使其獲得部分資金援助和先進技術。
以上三種交易機制的目的都是為了幫助附件B國家履行其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減排義務。但是,只有CDM下廣泛納入了發展中國家,同時為附件B國家的減排履約提供了更多便利。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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