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發展機制與國際碳交易協同
CDM設立后受到了發展中國家的普遍歡迎,項目數量和預計碳減排額度在短期內大幅上升。中國政府于2004年和2005年先后發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以促進CDM項目活動的有效開展,維護中國權益。同時,各地陸續設立了CDM服務中心,官方還發布了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以幫助降低CDM項目的開發難度。此外,基于國家從CDM項目產生的CER交易收入中應得的部分,中國政府還專門建立了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用于支持國內應對氣候變化相關行業和產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2005~2017年,中國CDM項目共完成注冊3764個,項目減碳量共計5.96億噸,成為全球CDM項目最多的國家,其中風電、水電、生物能源等可再生能源項目占據85%以上。從區域分布看,云南、四川、內蒙的CDM項目數量最多(均在350個以上),其次是甘肅(239個)、山東(193)、河北(190)、新疆(180)等省份。
從國際上看,截至2020年12月,印度共注冊了1686個CDM項目,位居全球第二,數量不及中國的一半,減排量僅為中國的約五分之一。其余排名靠前的CDM東道國依次為巴西、越南、墨西哥、印度尼西亞、泰國、馬來西亞、智利和韓國。
需要指出的是,CER的
價格在2010年中開始出現瀑布式暴跌,每噸
價格從之前的20美元跌到2012年的不到1美元,下跌了90%。主要原因是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結果不理想、市場需求嚴重萎縮以及歐盟碳市場新規。2010年爆發的歐債危機導致歐洲經濟生產停滯,碳排量迅速降低,再加上歐盟碳市場
碳配額寬松,致使CER一直供大于求。加拿大退出《京都議定書》、日本在減排行動方面趨于保守也加劇了對CER的需求不振。到2012年,歐盟規定其碳市場在2013年以后只接受最不發達國家的CDM項目用于履約,導致能注冊的CDM項目驟減,CER交易從此陷入沉寂。不過,CER交易萎縮反倒催生了中國本地
碳信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市場的發展。
盡管CDM的黃金期不長,但它為全球碳市場協同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該機制最突出的貢獻是,允許發達國家碳市場覆蓋的履約企業購買發展中國家CDM項目產生的CER,并用此來減輕自身的減排責任。但在實踐過程中,歐盟、瑞士、新西蘭、韓國等發達經濟體對CDM接受程度存在較大差異,而且逐漸收緊。歐盟強制碳市場一直是CDM和JI產生的國際碳信用的最大需求方,但隨著市場發展進入第四階段(2021~2030年),將不再接受國際碳信用履約。目前,只有韓國碳市場(K-ETS)仍接納CDM,英國和日本的碳市場則均未建立與CDM聯通的交易安排。
具體來看,歐盟碳市場(EU ETS)作為全球最大的碳市場,很大程度上驅動了國際碳市場發展,成為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體
清潔能源的重要投資方。歐盟碳市場的參與者可以使用CDM和JI這兩類國際碳信用來履行部分減排義務。在履約的第二階段(2008~2012年),歐盟碳市場參與者共使用了10.58億歐元的國際碳信用來抵消其排放量,其余未使用的碳信用被結轉到第三階段(2013~2020年);2021年起進入第四階段后,歐盟強調實現本地實際減排目標,不打算繼續使用國際碳信用。
韓國碳交易市場(K-ETS)在其履約的第一階段(2015~2017年),允許使用2010年4月中旬后本土CDM項目產生的CER和韓國核證抵消減排量(KOC),履約實體最多可以使用碳信用抵消10%的履約義務。進入履約第二階段(2018~2020年),韓國允許使用自2016年6月起由本土公司開發的國際CDM項目所產生的CER。每個履約實體最多可以抵消10%的履約義務(其中5%可以是國際抵消信用)。第三階段(2021~2025年)的要求與第二階段相同,只是將10%的履約限額下降至5%,且沒有額外限制國際抵消信用額度。
新西蘭和瑞士的碳交易市場分別自2015年6月和2021年起不再允許國際碳信用額度在市場上用于履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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