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應對氣候變化近年來屢遭挑戰,您如何看待合作和對話的重要意義?
在聯合國氣候變化議題的討論上,各個國家會產生不同觀點與爭論甚至一些沖突和矛盾,如何化解矛盾實現合作共贏?#e#
記者:在聯合國氣候變化議題的討論上,各個國家有不同的利益,會產生不同觀點與爭論甚至一些沖突和矛盾,在這些情況下,如何化解矛盾實現合作共贏?您能和我們分享幾個故事嗎?
李俊峰:我想先從“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原則問題的爭論來談談這個話題。
1992年各國簽署了《公約》,它是應對氣候變化的“憲法”,其他條約如1997年達成的《京都議定書》和2015年達成的《巴黎協定》都是在其基礎上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具體方案?!豆s》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為其確定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且從1992年貫徹至今。這一原則確認了發達國家在過去兩百多年工業化歷史進程中排放了大量的溫室氣體,認為這是人為因素影響氣候變化的主因。
談判初期,發達國家不愿意接受這一原則。美國代表提出,《公約》是當代達成的,從法理上應不追既往。當時他們不愿意承認《公約》生效前
碳排放的責任并為其買單。但發展中國家提出,發達國家必須承認歷史責任。后來經各方協商和討論,大家都認為發達國家要承認并承擔歷史責任。
其次,發達國家在這一過程中積累了大量財富,掌握了大量科學技術,有應對氣候變化、減排溫室氣體的重要能力。1988年,中國人均收入不到400美元,美國人均收入超中國近60倍。發展水平懸殊的兩個國家如果承擔共同的責任,不公平也不合理,當然現在要求中國和乍得承擔相同的責任也是不合理的。
經過長期談判,大家得出關鍵結論:發達國家既有責任又有能力,確立了他們率先減排,研發可持續發展技術,并向發展中國家減排提供額外資金和技術援助,推動全球實現減排的明確責任。此外,《公約》對發展中國家提出要求,即發展中國家在得到發達國家額外的資金和技術援助后,在不影響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自愿減排。最終,“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得以形成,這是一個很典型的
案例。
另一方面,中國自身也在轉變。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之前,我們強調中國的發展權,氣候脆弱國家則提出了他們的生存權,認為發展權不能優于生存權。2009年11月中國便向世界宣布,主動承擔碳強度減排的責任,開啟了發達國家絕對減排,發展中國家強度減排的進程。
實際上,中國一直在按照發展情況不斷調整減排目標。上世紀90年代雖沒有承諾減排,但制定了《二十一世紀議程》,宣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2005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2006年實行能源“雙控”,抑制能源消費的過快增長,2009年中國解決了溫飽問題,就開始進行強度減排;2020年解決了絕對貧困,便承諾碳達峰碳中和。在氣候行動中,中國始終與時俱進。上世紀90年代中國還是貧窮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現在是一個比較富裕的發展中國家,將來有一天,中國也會成為一個發達國家。不同歷史時期肩負的責任不同,不會一成不變。
氣候變化談判最大的優點,就是談判各方不斷地磋商和協商,大家都在講道理,不一味相互攻擊。實際上,為了共同的目標,各國經過協商,都會做出讓步和妥協,這次COP27達成了損失與損害的補償機制,也是各方磋商、協商和妥協的結果。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