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的中國生成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展開
推薦語
作者系統梳理了環境權在我國法律制度和法律實踐中的境況,揭示環境權在我國正在生成、發展的圖景,并認為環境權是公共性和個體性的有機統一,離不開私法的確認和保護。
作者簡介
吳衛星,南京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環境權、環境規制、環境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兼任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
專家委員會委員、江蘇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文章結構
一、問題的提出
二、現行法律規范中的環境權
三、司法裁判中的環境權
四、環境權在我國民法典中的類型化展開
(一)環境人格權
(二)環境公共地役權
(三)環境獲益權
五、結論
(一)環境權是公共性和個體性的有機統一
(二)我國民法典應當確認環境人格
內容摘要
環境權是一項新興的憲法基本權利, 我國憲法雖然沒有明文確認該權利, 但是一些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以及司法裁判已經對于環境權或者環境權的某些子權利予以承認和保護。環境權在我國屬于正在生成中的權利, 其與一般民事權利的區別在于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但是仍然不失為個人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應當對生態文明和
綠色發展理念予以積極的回應, 在人格權編和物權編中規定環境人格權、環境公共地役權和環境獲益權。
關鍵詞
環境權;民法典;環境人格權;環境公共地役權;環境獲益權;
問題的提出
20世紀60年代末以來,伴隨著生態危機的全球化,環境權理論與學說逐漸登上歷史舞臺。環境權的主張基本上有兩大類:一是作為公法上的權利(尤其是憲法基本權利),一是作為私法上的權利。日本學者巖間昭道認為,所有國民擁有“支配環境、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是指環境權作為基本的人權和私權,應由國民共同享有。作為人權的環境權是指國民享有的要求政府保持周邊良好環境的權利;作為私權的環境權,是指即使沒有發生有損人的健康的具體被害事實,國民仍有通過訴訟要求對這種侵權行為予以停止的權利。從國內外學術研究來看,不乏分別從公法與私法角度研究環境權的學者和著作。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環境權的公法研究與私法研究這兩條進路所取得的成績是很不相同的。其中公法研究(特別是人權研究的進路)極大地推動了各國環境權入憲,促進了環境人權可司法性的法理與實踐的發展。然而,環境權的私法研究似乎對私法制度本身的變革和發展并未發生多大的作用,甚至環境權能否作為一項私法上的權利在我國民法學界并未引起廣泛的討論。自2014年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議提出“應當編纂民法典”之后,民法典編纂便提上了議事日程。在當今生態文明建設的時代背景下,環境權是否應當以及如何融入民法典之中,遂成為我國民法學界和環境法學界的共同話題。
除了前述環境權公法研究與私法研究的不平衡之外,筆者認為,我國環境權研究存在的另一個突出問題是:現有研究基本都是聚焦于外國環境權的理論和實踐,中國問題意識和本土關懷遠遠不夠。作為一名長期研習環境權的學者,值此民法典制定之際,筆者撰寫此文意在梳理環境權在我國法律制度和法律實踐中的境況,揭示環境權在我國正在生成、發展的圖景,并就環境權內容如何在民法典中予以展開提出自己的見解。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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