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屬性不明的情況下碳資產擔保的效力判定
《民法典》本身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傳統的“物權法定”原則進行了一定緩和。雖然碳資產的權利屬性在《民法典》中尚未明確,但這并不意味著碳資產擔保合同必然無效或無法以碳資產設定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最高院擔保司法解釋”)第63條明確:“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尚未規定可以擔保的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記機構依法進行登記,主張該擔保具有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此規定,“碳資產”作為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的非典型擔保物,法院將很可能支持碳資產擔保合同的效力,而且只要在“法定的登記機構”依法進行登記,則也傾向于肯定其擔保的物權效力(包括但不限于優先受償權)。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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