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資產屬于何種權利?
擔保是一個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碳資產擔保是否有效,首先要解決碳資產在法律上究竟屬于何種財產權利這個前提問題,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這倒不是純粹法理討論,而是一個直接關系到碳資產擔保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會被債權人接受的法律實務問題。
1.初始權利來源于行政許可
從其產生方式上看,企業獲得的碳排放配額來源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直接分配,核證自愿減排量在主管部門備案后產生,相關權利均來源于行政許可。
碳交易市場開啟后,碳排放配額就成為一種可貨幣化、可交易轉讓的資產,被賦予了商品的屬性。初始權利來源于行政許可的碳資產,目前已被財政部2019年12月16日發布《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19〕22號),從會計上確認為一種資產(財產):
●“重點排放企業通過購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額的,應當在購買日將取得的碳排放配額確認為碳排放權資產,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重點排放企業通過政府免費分配等方式無償取得碳排放配額的,不作賬務處理。”
●“重點排放企業應當設置‘1489碳排放權資產’科目,核算通過購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額。”
●“重點排放企業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相關交易,參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碳排放權資產’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這說明,碳資產在客觀上已經成為一項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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