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資產的權利屬性亟需立法明確
應該說,碳資產權益其實就是中國在過去十多年間為應對氣候變化、促進
綠色低碳發展而建設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實踐過程中產生的新型財產權益,雖源于行政許可,具有類似專利權等經行政許可授予的無形財產權的特征,但又具有類似《民法典》上用益物權(如自然資源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的特征,是一項兼具“公權”和“私權”雙重屬性的特殊權利。
生態環境部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機制設計,不僅規定了碳排放權的登記、交易等環節,也提及有關司法機關凍結、扣劃碳排放權的保全或強制執行等事宜,這也使得碳權益更具有類似于銀行賬戶存款、證券(股票或債券)的性質。
由于尚缺乏明確的立法依據,碳資產權益目前在中國《民法典》所列的民事財產權利譜系中找不到恰切位置,暫時面臨“什么都不是”的尷尬局面。按照《民法典》,這一問題無法通過部門規章解決,而亟需通過“法律”一級的立法予以規范,從而奠定碳資產作為一項民事權益的法律基礎、夯實碳資產作為可擔保財產的法律依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