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項財產權利,“碳資產”又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哪一類權利呢?
按照《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權利)的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包括:物權(第114條~116條)、債權(第118條~121條)、知識產權(第123條)、繼承權(第124條)、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第125條)、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第127條)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益(第126條)。
對照上述權利類別,碳資產從性質上看似乎只與物權最為接近。那么,碳資產是否就屬于《民法典》上的物權呢?
《民法典》關于物權的規定遵循了“物權法定”原則,重申了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應由法律規定(第116條),且物權客體必須是“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或“法律”認定的其他客體(第115條)。碳排放權以及核證自愿減排量,顯然并非動產或不動產,目前中國也沒有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頒布的“法律”對碳資產及其交易進行規范,因此,碳資產目前并不屬于民法上“物權”。
也正是由于中國尚無“法律”一級的立法規范碳資產,碳資產不僅不構成《民法典》上的“物權”,甚至也不屬于《民法典》第126條所指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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