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編制及核查
每年報告碳排放數據是重點排放單位的重要合規義務,其應當根據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真實、完整、準確地編制其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核查報告,并告知核查,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核查結果將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依據。
如果重點排放單位未能依法履行前述編制、報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等相關義務,虛報、瞞報報告,或者拒絕履行報告義務的,存在被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的風險,逾期未改正的,存在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的風險。值得注意的是,《暫行條例草案》就報告違規情形進行了細化,明確未及時報送排放報告、拒絕履行報告義務、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篡改、偽造排放數據或者臺賬記錄等報告重要內容等違規情形。同時并提高處罰金額,由《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增加至“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相比試點階段的罰則規定及處罰力度,隨著全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處罰力度有加大的可能。此外,如果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也可考慮在限期內依法行使異議權進行救濟,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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