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遲碳排放履約和不履約的現象并存
2013—2016 年,除上海以外,其他試點均存在著不履約的個體,特別是深圳,連續4 年均未達到100% 履約。在100% 履約的試點中,推遲履約的現象屢見不鮮。2014 年度的履約期,湖北推遲了近兩個月才全部完成履約。2015 年度的履約期,湖北和重慶再度推遲履約。2016 年度和2017 年度,部分試點地區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推遲履約現象。誠信意識缺乏,相關法規約束力不夠,是造成不履約和推遲履約的重要原因。各試點對未按時履約企業的懲罰力度有很大差異,如表3 所示。
北京市的懲罰力度相對比較大,對未履約企業處以市場均價3 ~ 5 倍罰款。[5]深圳和重慶也有類似的處罰規定。天津的處罰力度最低,只是禁止未履約企業3 年內享受優惠政策,并未對罰金進行規定。未按規定報送報告的罰款一般在10 萬元以下。懲罰力度有限,即使加上了信用、政府補助和績效考核等綜合懲罰機制,部分企業仍愿意選擇接受懲罰來規避履約。[6]隨著各試點紛紛擴大碳市場規模,第三方核查機構開展核查、出具核查報告的工作量越來越大,大量的核查工作難以在規定的核查周期內完成,這也是造成履約期推遲的原因之一。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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