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威爾士州生物多樣性補償簡介
2017年8月,新南威爾士州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2016》開始施行,替代了《瀕危物種保護法1995》。同時,新法規定的“生物多樣性補償制度”,也正式取代了瀕危物種保護法配套建立的自愿性質的“生物多樣性銀行和補償制度(Bio-Banking,生物銀行/生態銀行)”。生物銀行制度于2008年7月開始實行,也被稱為“緩解銀行”或“保育銀行”,指一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由場地外另一塊被稱為“生物銀行場地”的土地得到緩解。生物銀行基本交易制度延續到了現今的“生物多樣性補償制度”。補償及交易的基礎是“生態信用”。生態信用分兩種:“生態系統信用”,衡量對受威脅生態群落和瀕危物種的棲息地影響的補償需求,主要針對一般植物群落類型;“物種信用”,衡量對受威脅物種個體或棲息地范圍影響的補償需求。
《生物多樣性保護法2016》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2017》,建立了解決開發和清理活動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制度框架。生物多樣性補償制度要求制定生物多樣性管理協議,這是土地所有者自愿簽訂的永久協議,以確保補償土地上的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補償計劃由環境與遺產局(OEH)負責執行。
NSW生物多樣性補償計劃有兩個關鍵要素:一是從事開發或清理活動的開發商,產生一項必須退止(收回)的信用義務(即開發商對生態造成了損害,產生了負的“生態信用”。開發商必須退止、消除此負的生態信用,否則其生態保護義務沒有履行完畢),以抵消其活動所造成的生態損害。二是在土地上建立生物多樣性管理場地的地主,向需要這些信用的開發商出售信用,以足額補償后者開發活動所造成的生態損害。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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