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概念與生物多樣性補償
我國“生態補償”概念與國際上“Ecological Compensation(生態補償)”概念差異較大。在知網(cnki.net)上,按主題及關鍵詞檢索“生態補償”,最早出現的為張誠謙發表于1987年的《論可更新資源的有償利用》:“所謂生態補償就是從利用資源所得到的經濟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資金并以物質或能量的方式歸還生態系統,以維持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輸入、輸出的動態平衡。”1992年,鄒振揚、黃天其發表了《試論城鄉開發自然生態補償的植被還原原理》。他們沒有直接定義“生態補償”,但提出“生態—植被還原的原則:任何一幢住宅、一座工廠、一條公路修建所砍伐、破壞的樹木及植被,開發者必須負責在就近進行等量的
綠色種植來給予補償”。可以看出,他們的“生態補償”概念,強調生態的“物理”補償(屬于經典國際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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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生態公益林建設及退耕還林(草)等工程的實施,國內生態補償研究重點偏向了經濟補償。著重將“生態補償”定義為“經濟補償”的文章,始于沈孝輝發表于1996年的《共存才能共榮——建議盡快建立長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用實施生態補償制來理順全流域的生態關系和經濟關系……經濟發達的中、下游省(市)對上游貧困縣的資金補給,不是單純的扶貧,更不是恩賜”。我國后來的研究中,甚至將中文“生態補償”翻譯成了“eco-compensation”,以區別于國際上的“ecological compensation(EC)”。2014年,《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將生態補償定義為:“主要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對因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使經濟發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區域內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的活動。”2018年4月,《廈門市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明確:海洋生態保護補償,是指市、區政府在履行海洋生態保護責任中,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對海洋生態系統、海洋生物資源等進行保護或修復的補償性投入。2018年8月,國家發改委有代表指出:生態補償簡單地說就是生態受益地區向生態價值提供地區給予補償,包括資金、項目、人才各方面的補償,讓這些生態保護地區或者生態價值提供地區有積極性,減少污染破壞祁連山這樣的沖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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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一般是將“生態補償EC(ecological compensation)”作為“物理”概念來理解,強調“等量”(零凈損失)或“多量”(凈生收益)生態數量的補償,類似我們的耕地占補平衡。歐洲基礎設施與生態網絡(IENE)編輯的《野生動物與交通——歐洲識別沖突和設計解決方案手冊》認為,“生態補償EC意味著,特定的自然生境及其質量——如濕地或老森林——在受到批復的項目影響時,應在其他地方得到保護發展。在實施補償時,應平衡生態損害,以‘零凈損失’為目標,使生境及其相關物種都受益。生態補償可以定義為創造、恢復或提高自然質量,以平衡基礎設施建設所造成的生態損害”。荷蘭學者將生態補償EC定義為“高速公路或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造成的生態功能與價值損害的替代”。即社會經濟建設對生態系統造成了損害,你必須補償(置換、替代)回來。這種觀點得到了廣泛的認可,成為生態補償EC的基本要義。而補償的準則,最初為“零凈損失NNL”,即通過各種措施補償回來的生態系統的結構與功能,要與建設前的生態系統相當,不能造成虧空。考慮到生態系統的復雜性及修復的長久性,當前國際上生態補償的準則要求做到“凈生收益NG”,即補償回來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要求超過建設前的生態系統。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與生態補償EC類同的概念,叫生物多樣性補償(Biodiversity Offsets,簡稱BO。這里的Offset,是指抵消、彌補的意思)。按照商業及生物多樣性補償計劃(BBOP)的定義,“生物多樣性補償是指在采取適當的預防和緩解措施后,為補償項目開發中遺留下來的嚴重不利生物多樣性影響而采取的行動所產生的可衡量的保護成果”。生物多樣性補償的目標是,在生物多樣性的物種組成、生境結構、生態系統功能、人類利用和文化價值方面,實現生物多樣性的“零凈損失”、最好是“凈生收益”。這個定義在理論和實踐上,得到了國際上廣泛的認同與應用。有的學者認為“生態補償EC”是對生物多樣性損失的一般補償,可以通過支付或保護行動等多種方式進行補償。相反,生物多樣性補償被理解為一種涉及保護行動的補償方法,其目標是生物多樣性的零凈損失或凈生收益。生態補償EC除了與生物多樣性補償等用外,其他類似叫法包括環境彌補(Environmental Offset)、補償緩解、環境補償(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補償性緩解等,一般情況下,都認為它們意思相同。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結合中國實情,我們將生態補償定義為“生態受益方向維護及提供生態產品與服務的供給方支付的物質補償”。而國際上,生態補償EC概念與我們的耕地占補平衡很相似。為了與國內側重于經濟關系的“生態補償”概念區分,我們將國際上生態補償EC稱為“生態占補平衡”,等同于“生物多樣性補償”。
當前,約有40個國家或政府建立有專門要求生物多樣性補償或某種形式的補償保護以應對特定影響的法律或政策。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NSW)新近實施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2016》建立了完善的“生物多樣性補償制度”,以替代《瀕危物種保護法1995》建立的自愿性質的“生物銀行制度”。配套建立了“生物多樣性保護信托BCT”,把經濟關系引入生物多樣性補償。這套生物多樣性補償制度,使得地主(土地擁有人或所有者)有積極性簽訂協議,利用自己“閑置的”土地生產生物多樣性信用(credits,信用額度,也稱生態信用),并將生態信用出售給建設者或開發商獲利。而后者通過購買生態信用,滿足了生態保護的管理要求。既保障了生態系統物理保護的要求,又建立了市場化的可持續性體系;既滿足了開發商履行其生態保護義務的需求,又使生態保護者獲得了長久的收益。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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