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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項目的利弊有哪些? 相應的建議及法律政策依據或理由是什么?

文章來源:財政部PPP中心碳交易網2020-01-04 14:14

一、熱點關注
徐玉環(咨詢類 上海濟邦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
目的利弊有哪些?相應的建議及法律政策依據或理由是什 么?
二、交流實錄
楊捷(政策類 云南省財政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關于本級國有企業是否可以參與本級 PPP 項目,其實質在于本級國有企業參與是否會產生與現行PPP 政策目標相
背離的重大風險。從現行政策文件關于此問題的規定來看, 首先,財政部于 2014 年出臺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 號)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隨后,國務院辦公廳于 2015 年出臺的《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 的通知》(國辦發〔2015〕42 號)第二條明確指出“鼓勵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各類型企業積極參與提供公共服務”,第十三條明確指出“對已經建立現代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并明確公告今后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過與政府簽訂合同方式,明確責權利關系”。最后,財政部于 2019 年出臺的《關于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 10 號)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規范運作放在首位,嚴格按照要求實施規范的 PPP 項目,不得出現以下行為:本級政府所屬的各類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平臺公司參股并能對其經營活動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國有企業作為 社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根據以上政策性文件可以看出,國家已經明確本級政府的融資類平臺公司不能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 PPP 項目。但是,本級政府的非融資平臺類國有企業是否可以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 PPP 項目,目前沒有明確的政策文件說明。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關于本級政府的非融資平臺類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優劣勢分析,雖然本級非融資平臺類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并未受到政策限制,但從國家推行 PPP 的初衷以及防范地方政府債務的角度, 仍然需要具體分析其優劣勢。關于優勢分析,兩點認識供參考。一是有利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各級政府所屬非平臺類國有企業與政府之間既有純粹市場化的關系,也有一定的支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持和扶持關系。允許本級政府所屬非平臺類國企參與本級政府所屬PPP 項目的正常競爭,有利于當地國有企業加快改革、做大、做強。二是有利于發揮屬地化優勢。本級非平臺類國有企業基于與當地政府的父子、母子關系,具備與政府協調溝通的天然優勢。同時,依靠其多年的經營經驗,對本級金融市場、勞動力市場、建筑市場等都比較熟悉,可以更加有效的控制項目成本,挖掘項目潛在收益。關于劣勢分析,三點認識供參考。一是不利于政府職能轉變。本級非平臺類國有企業一般為當地政府直屬企業,如果本級非平臺類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在項目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問題上仍會受本級政府影響,難以達到國家推行 PPP 模式旨在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內在要求。二是不利于風險合理分配。PPP 模式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產物,是一種市場化配置資源的運營方式,更強調主體的市場化、風險的合理分配。如果本級非平臺類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PPP 項目且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仍受政府實質性影響的情況下,項目運作實質上還是政府在把控,項目風險沒有發生實質性轉移,不利于項目風險的合理分配,背離了國家推行PPP 模式的初衷。三是不利于政府債務管理。PPP 項目的公益性和非經營性特點決定了多數項目的收入依賴于政府付費或缺口補貼,其支付主體多數為本級財政,而本級非平臺類國有企業財政主體也為本級財政。如果本級非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平臺類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項目,在同一個財政主體的資金體系下,容易出現以 PPP 項目的融資行地方融資平臺之實的情形,長久來看也容易形成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問 題。
綜上,兩點建議供參考。一是建議本級政府的融資類平 臺公司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 PPP 項目。二是本級非融資平臺類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并未有明確政策依據,且具備一定的優勢,但建議不要成為項目 公司的唯一股東或者控股股東,而是以適當的方式及合適的股權比例與其他有實力的非本級社會資本組成聯合體共同 參與 PPP 項目。
周蘭萍(法律類 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
首先,關于政府融資平臺或者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規范性文件。一是財金 113 號文規定:社會資本“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 業”。二是國辦發 42 號文規定:“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 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并明確公告今后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三是財金 54 號文規定:“地方政府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四是財金 10 號文規定:“本級政府所屬的各類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平臺公司參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股并能對其經營活動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國有企業不得作為 社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因此,對于地方國有企業能否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問題,國家層面的政策趨勢已從“完全禁止”轉變為“有條件地限制”,目前最新的文件規定并未禁止已經與政府脫鉤、完成市場化改制并實現市場化經營的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 份參與本級 PPP 項目。
其次,從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出發點來看,禁止未脫鉤的 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參與本級PPP 項目主要目的:一是防范地方政府變相舉債和隱性債務風險。由于地方融資平臺并非市場化運作的主體,其償債資金來源主要來自于政府財政,因 此如允許融資平臺參與本級PPP 項目,實際上是將政府投資行為變相包裝為 PPP 模式,政府仍承擔了兜底責任,無法實現對項目投融資、建設、運營維護風險的有效隔離,存在構 成政府違規舉債的風險,與當前的政策趨勢相違背。二是影 響項目的可競爭性,不利于實現 PPP 物有所值。雖然地方融資平臺或國企常常實際承擔地方性建設開發項目的主要責 任,更加熟悉地方實際情況和規則,但是如允許其與其他社 會資本一同參與 PPP 采購,由于其身份背景以及和地方政府的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到項目采購的公平競爭,甚至是區域和行業壟斷,不利于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潛力。三是與PPP 原則和精神不符。采用 PPP 的重大意義在于有利于加快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但是大多數地方 融資平臺或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完全依賴于地方政府的行 政決策,沒有實現完全的市場化經營。如果允許其參與PPP 項目,則很有可能產生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問題。 最后,轉型后的融資平臺公司或國有企業參與 PPP 項目
的優勢在于其在過去積極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已經積累了無可替代的優勢,可以在 PPP 項目建設和管理方面發揮其突出的經驗。因此,可以建議針對不同類型的國有企業從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參與 PPP 項目。對于僅具有一定的投融資能力或建設能力的地方國有企業,可支持其與其他具有全面建設和運營能力的社會資本或財務 投資人組成聯合體參與。對于具備較大企業規模,有較強的 投融資能力、項目建設和運維能力的地方國有企業可以獨立作為本級 PPP 項目中的社會資本方。對于已具備良好的市場競爭力,且在特定領域具成熟經驗的地方國有企業,可進一步拓展全國范圍內的項目機會。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曹珊(法律類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首先,關于
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能否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 本級 PPP 項目的探討。財金 113 號文明確,“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因此,在一段時間內,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國有企業對于參與本級 PPP 項目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一直存在一定的政策障礙。 隨后,國辦發 42 號文指出“鼓勵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各類型企業積極參與提供公共服務”、“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并明確公告今后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過與政府簽訂合同方式,明確責權利關系”, 根據國辦發 42 號文意見,轉型后的地方平臺公司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國有控股企業也被鼓勵積極參與提供公共服務,文件中沒有強調本級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投資的適格性。國辦發 42 號文鼓勵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并明確今后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當地 PPP 項目,那么本身就已經具備現代企業制度并早已實現市場化運營的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PPP 項目,應該也就不存在政策和法律障礙。值得注意的是,財金 10 號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規范運作放在首位,嚴格按照要求實施規范的 PPP 項目,不得出現以下行為:本級政府所屬的各類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平臺公司參股并能對其經營活動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社會資本方實際只承擔項目建設、不承擔項目運營責任,或政府支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出事項與項目產出績效脫鉤的”也即,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 的國有企業也應受此條的約束,也就是說若想參與本級PPP 項目,還需要承擔一定的運營責任。
其次,關于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的利弊分析。關于有利分析,三點認識供參考。一是有利于提高項目執行效率。根據一組 2017
年底的數據顯示,在 632 家地方國企中標的 1428 個項目中,
已經成立項目公司的項目個數為 785 個,項目公司成立率達
到 55,在統計的所有 5636 項目中,已經成立項目公司的項目個數為 2950,項目公司成立率為 52。在規模前十位的地方國有企業中標的共 135 個項目中,72 個已經成立了項目公司,其項目公司成立率達到了 53(數據來源自明樹數據)。從這一組數據不難發現,地方國企參與的PPP 項目中項目公司的成立率要高于市場的平均水平,這也同樣適用于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的情況。究其原因,是因為作為本級政府的全資或控股企業, 政府對其控制力較高,不容易出現互相扯皮、推諉的現象, 這樣就提高了項目執行效率。同時,由于是本地企業,對本地的重大項目具備較高的社會責任感,極少會出現“撂挑子不干”的情況。二是有利于保證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持續供給。我們看到,PPP 市場上的參與主體魚龍混雜,一些企業是抱著“一錘子買賣”心態來參與項目,一旦項目股權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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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都會或多或少的將手中的股權進行轉讓,尤其是一些比較大的項目,如公路、片區項目,很難寄希望于中標社會資本“從一而終”,而本級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則不會有 這方面的擔心,基本能夠做到“有始有終”。另外,從長遠的角度而言,當 PPP 項目合作期結束進行移交時,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國有企業很難在短短一年或者半年的移交 期內做好承接項目資產繼續運營的準備,無疑會對移交后運營持續性和水平產生影響,若一開始就是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企業參與,這方面的擔心無疑會降低很多。三是有利于政府培育、扶持本級國有企業,推動當地經濟發展。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從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自身而言,參與PPP 項目時是企業發展、壯大的便捷通道,而企業的自身發展也能夠反補當地經濟的持續發展。
關于弊端分析,四點認識供參考。一是“擠出效應”較為明顯,壓縮外來資本參與空間。大量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容易產生“擠出效應”,無形中壓縮了外來社會資本參與空間,久而久之, 本級政府的 PPP 項目容易形成“一潭死水、毫無生氣”,更遑論引入先進的運營管理經驗、實現政府和社會資本的多方共贏。二是管理上不如央企“規范”,運營上不如民企“專業”。實事求是地講,大部分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在管理規范上要比央企低很多,和央企不同,本級政府全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資或控股的國企地方色彩濃厚,管理和決策上往往有較強的指向性,對于 PPP 項目而言,無疑是十分不利的。同時,和民企相比,大部分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在PPP 項目的運營能力上往往要弱一點,導致在一些市場運營化程度較高的項目上,提供的公共服務水平較低,偏離了國家推行PPP 模式的初衷。三是不利于政府職能轉變,激發經濟活力與創造力,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作為本級政府的直屬企業, 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受國資委監管,在本級政府眼中,其社會資本的屬性顯然要弱于國資監管企業屬性。如果作為社會資本參與PPP 項目,可能會存在界限不清、公平競爭等方面的隱患,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激發經濟活力與創造力、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等的內在要求, 也和政府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相悖。四是不利于減少政府債務風險。PPP 項目一般投資較大,若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參與 PPP 項目數量過多,會給企業資金和日常經營帶來較大壓力,但這種壓力最終還是可能會向政府轉 嫁。尤其是企業性質的特殊性,在進行PPP 項目融資時,銀行往往很難完全理性地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判斷,這些融資未來都可能會成為需要政府兜底的隱性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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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關于如何揚長避短,發揮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
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的有利作用及其法規政策依據。一是分清主次,合作共贏。要認清自己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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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拒絕“閉門造車、單打獨斗”,以開放、包容的心態吸引其他形態的經濟體共同參與 PPP 項目,通過與市場化程度非常高、運營經驗豐富的其他社會資本合作,吸收經驗,提高自身的管理運營能力,完善現代化企業治理結構。這一點實際上在發改委印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指導意見》第二條已經有體現,即“對投資規模大、合作期限長、工程技術復雜的項目,鼓勵民營企業相互合作,或與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合作,通過組建投標聯合體、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參與,充分發揮不同企業比較優勢”。雖然是從民營企業參與 PPP 項目的角度而言,但反過來看,何嘗又不是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參與本級PPP 項目的有利指引。二是規范自身,提升能力。前文已述,根據財金 10 號文第三條第二款的要求,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參與本級 PPP 項目還有一個硬性要求,就是承擔運營責任。這也就要求企業需要提高自身的能力,并且加強自身的規范建設,否則可能連本級的 PPP 項目都無法參與。當然, 也需要辯證地看待上述條文,財金 10 號文并非要求本級政府或全資控股的國有企業在參與本級PPP 項目時需要完全承擔運營責任,并不妨礙企業引入其他具有豐富運營經驗的主體擔任項目運營并向其學習,只需要企業承擔部分運營責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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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咨詢類 中瑞世聯資產評估(北京)有限公司山
東分公司):首先,談談關于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 業(以下簡稱“地方國企”)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的五點弊端。一是容易發生隱性債務風險。中辦 國辦
《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堅決遏制地方政府以企業債務的形式增加隱性債 務。嚴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違法違規或變相通過國有企業舉借債務,嚴禁國有企業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配合地方政府變相舉債;違法違規提供融資或配合地方政府變相舉債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地方國企主導參與當地 PPP 項目,兼有建設、融資、運營責任,經營不慎極易形成地方隱性債務。二是國有企業經營指標及資產保值較難控制。中辦 國辦《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及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對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經營指標及國有資產保值責任有嚴格的要求,地方國企參與當地 PPP 項目,考慮自身的資產負債狀況,在 PPP 項目建設運營過程中無法形成自有資產而造成較高的資產負債率,加之 PPP 項目非經營性資產保值難度大等原因,國有資產經營指標及資產保值要求與公共服務產品的公益性形成對比,目前缺失相關政策指引。三是國企主業經營管理限制。部分省市出臺了引導地方國有企業聚焦主營業務發展,做強、做優、做大主業的規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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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國有企業很難滿足PPP 項目社會資本兼有的投資、建設、運營等綜合主業要求。四是地方國企能力不足。較多地方國企在項目建設、融資、運營、管理、創新等方面與大型央企、上市公司、優質民企存在一定差距,且不同級別的地方國企差別甚大,基本無法滿足社會資本的能力要求。五是國有企業投資決策審批繁瑣。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 34 號)第十二條明確指出“中央企
業應當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國資委”,地方國企參與當地 PPP 項目,按照要求需提前上報年度投資計劃至國資委審核,因此,其決策流程時間與PPP 項目采購要求時間較難達成一致,地方國企投資決策受掣。
其次,談談地方國企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三點優勢。一是地方國企行業地緣優勢。地方公用事業國企在經營污水、垃圾、公交、燃氣、供熱等特許經營類項目時,無論是新建、改擴建、運營 PPP 項目時,具有自身資源、地緣、人員、成本等優勢,若自身能力能夠滿足PPP 項目要求,更能有效發揮地方國企專業特長,合理利用資源整合, 更有利推進地區公共產品及服務的供給。二是地方龍頭國企技術優勢。地方龍頭國企是指在國家、省級層面,地方國有企業中屬于龍頭企業的,自身具備參與當地 PPP 項目的建設、運營及管理能力的企業,對此不能一概而論,舍近求遠,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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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地方國企參與地方PPP 項目運作。三是保障公共產品持續供給。地方國企自項目初始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 PPP 項目的建設、運營及管理,能夠積累豐富的經驗,并在合作期滿簡化移交流程,確保公共服務有效持續供給。
再次,談談關于地方國企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的三點建議。一是本著有利于PPP 項目的發展、有利于資源的合理搭配,有利于少花錢辦大事,有利于專業的人做 專業的事的理念,及時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明確界定地方國 企參與PPP 項目的紅線。二是地方政府在遴選PPP 項目社會資本時,要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擇優 選拔,既不崇拜外來的(社會資本)“和尚”會念經,也不 盲目支持地方國有企業,既要保證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優 質持續供給,也要防范地方債務風險。三是在部分行業領域 采用地方國企與其他社會資本組成聯合體參與PPP 項目的方式,充分發揮地方國企與其他社會資本的各自優勢,以其他 社會資本建設、融資及先進的管理經驗加之地方國企協調、 溝通、運營的能力,共同推動本地區 PPP 項目的落地實施。最后,談談關于地方國企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項目的三點相關法律政策依據。一是財金 113 號文第二條規定“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 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此條款對地方國企參與當地 PPP 項目是持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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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意見的。二是財金 156 號文附件《PPP 項目合同指南(試行)》第一章第一節第二條規定“本指南所稱的社會資本是 指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但本級人民政府下屬的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政府轄區內的 PPP 項目”,此條款對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國有企業參與當地 PPP 項目是持否定意見的,對于其他地方國企沒有限制。三是國辦發 42 號文第十三條規定“大力推動融資平臺公司與政府脫鉤,進行市場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 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并明確公告今后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過與政府簽訂合同方式,明確責權利關系”,此條款對平臺公司開了一個“口子”,但仍未提及當地國企。財金 113 號文“及其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他控股”與財金 156 號文“及其控股”定義理解不一,國辦
發 42 號文缺少明確指示,地方國企能否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存在爭議。另外,地方全資或控股的國企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還要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地方國企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法規依據。二是地方國企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的意愿。三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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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國企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能力。
李貴修(法律類 上海市建緯(鄭州)律師事務所):
關于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可行性及利弊分析。首先,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可以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 PPP 項目,目前不存在法律障礙。一是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是《憲法》、
《合同法》、《公司法》一以貫之的立法理念,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與其他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一樣,都是重要的市場主體,可以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PPP 項目。二是財金 113 號文對社會資本進行了定義, 文件指出“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國辦發 42 號文明確指出:“鼓勵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各類型企業積極參與提供公共服務”,“大力推動融資平臺公司與政府脫鉤,進行市場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并明確公告今后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過與政府簽訂合同方式,明確責權利關系”。財金 10 號文在列舉 PPP 項目負面清單時指出:“本級政府所屬的各類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平臺公司參股并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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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經營活動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由以上政策性文件可以看出,只要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不是本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也不存在本級融資平臺公司參股并能對其經營活動構成實質性影響的情況,就可以以社會資本的身份參與本級 PPP 項目。
其次,關于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的優勢。一是交易成本低。相較于外來資本,交易雙方更為了解、更加信任,能夠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二是有利于維護 PPP 項目的公益性。地方國有企業不以追求利益為唯一目標,因地方國企與地方政府存在特殊關系,地方國企在維護地方公共利益方面的主觀能動性是不言而喻的。同時,由于便于解決糾紛,從而保障 PPP 項目的公益性不因 PPP 項目的糾紛而受損。PPP 項目有投資金額大、合作周期長、合同體系龐大、法律關系復雜的特征,因此 PPP 項目邊界的確定難度大,易發生糾紛,而糾紛的產生必然會 導致 PPP 項目的公益性受損。與其他社會資本相比,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方會采取更為“溫 和”的方式處理這些糾紛,一般不會出現撤資、停工、停止提供公共服務等現象,有利于 PPP 項目的平穩落地、健康發展,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維護。另外,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 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 PPP 項目,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情況下,更加重視公共利益的維護,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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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出現只重建設利潤不重運營服務的情況。三是有利于壯大地方國企,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 企業是地方政府的經濟支柱,其以社會資本方的身份參與本級 PPP 項目,可以大幅增加公司資產,還可以獲得可觀的經濟回報,在提升公司實力的同時,增大地方財政收入,也可以反哺地方經濟。
再次,關于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的弊端。一是有產生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風險。有些參與本級PPP 項目的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是地方政府平臺公司轉型后的企業,可能出現轉型不徹底、與地方政府界限不清晰的情況,容易導致隱性債務發生。二是容易破壞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形成地方貿易保護壁壘。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市場競爭優勢不明顯。在采購階段,有些地方為了讓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 有企業中標,采購文件中會設置一系列門檻,從而嚴重影響了正常的招投標秩序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三是不利于引進外地先進管理經驗與技術,客觀上導致 PPP 項目的創新驅動性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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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關于規范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建議。一是建議國家出臺相關政策以列舉負面清單的形式對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 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行為進行規制。比如,禁止市場化轉型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不到位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 PPP 項目。在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方的 PPP 項目中,政府與社會資本方仍應堅守契約精神,嚴格按照合同進行績效考核付費,加強審計監督,防范發生地方隱性債務。二是加強 PPP 采購程序監管,防止設置歧視性招標條件,盡量采用公開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禁止設置貿易壁壘,防范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三是加強地方國企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融資能力的提升,逐步滿足 PPP 項目的需求。積極借鑒外來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通過技術、管理合作等模式彌補其管理水平、技術水平、融資能力不足的問題。
段志文(財務類 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本級政
府所屬國有企業,大致可分為融資平臺類、公益類、商業類三種類型公司。顯然,融資平臺類公司不可以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 PPP 項目,后兩類公司參與本級政府 PPP 項目, 其利弊:一是我國城鎮基礎設施一直由政府直接負責建設和運營,具體業務由政府相關國有企業特別是公益類企業承 擔。這些可利用其運營技術、運營人才、運營資源上的平臺優勢和行業管理優勢參與 PPP,以較高的社會責任感來進行項目中長期運營維護,為社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但是,負面的,在 PPP 項目采購中可能會對其他外地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產生擠出效應,不利于提升 PPP 市場的開放程度。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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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國企在本地有較大的區域優勢、協調溝通優勢,通過合作對吸引其他社會資本參與PPP 項目具有較大推動作用。但是,因地方國有企業由各級政府持股,其在參與PPP 項目建設運營過程中,難免出現行政指令性等干預,導致合同執行和績效考核的削弱現象,不利于項目物有所值的實現。三是 如果地方國有企業單獨作為社會資本方從事PPP 項目建設和運營,PPP 項目公司的融資、財務風險有可能通過股東提供擔保等,其負債風險層層穿透至本級地方政府。
建議:應鼓勵地方國企以參股、非控股形式與其他具備投資、建設、運營能力的企業組成聯合體,發揮各方優勢互補作用,實現 PPP 模式的經濟社會效益最大化,并推動當地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彭潤中(學術類 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從社會資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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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體適格來看,按照財金 113 號文和財金 156 號文的相關規定,本級國企不是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適格主體,但按發改投資 2724 號文則不然。個人認為,在具備 PPP 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能夠提供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公共服務的條件下, 應平等對待所有市場主體。本級國企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 PPP 項目,現階段看有利有弊。首先,從利的方面看,一是由于長期形成的與政府部門之間的從屬關系,項目期內的整合成本相對較低。二是國企整體上看社會責任意識強。三是國企的存續期較長,項目期內即便出現國企之間的股權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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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處置也相對容易。其次,從不利的方面看,從弊的方面看,一是遴選階段可能會出現對國企有利的偏向性條款,對民企來說不公平,不是后續改革的政策導向。二是市縣本級國企相對于省級國企及部分民企來說,專業及綜合能力相對較低,有可能降低物有所值。最后,從規范健康推進 PPP 模式看,三點建議供參考。一是加快 PPP 立法,平等對待所有市場主體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 PPP 項目。二是結合國企改革與轉型,提升國企尤其是市縣層面國企綜合能力。三是完善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在全生命周期內對PPP 項目的績效跟蹤監測機制,為政府部門的按績效付費提供客觀、科學的依據。
余文恭(法律類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首先,本
級政府國企參與本級PPP 項目有四點優勢。一是國企具有使命感,具有堅決貫徹執行政府方決策部署的天然屬性。二是國企可以做到“保本微利”,降低政府支出責任。三是國企 熟悉本地區市場資源的分布規律,有利于整合資源。四是國企信用記錄好,有利于獲得優惠貸款利率。其次,本級政府國企參與本級PPP 項目有兩點劣勢。一是如政府方出資代表是社會資本國企的母公司,可能不利于后期項目公司法人治理。二是本地國企可能會減小項目的市場競爭程度,無法有 效行使競爭激勵和約束機制。最后,上述企業在按照國辦發42 號文完成市場化改制后,可以參與本級 PPP 項目。一是符合財金 10 號文要求。雖然財金 10 號文要求規范的 PPP 項目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不應由“本級政府所屬的各類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平臺公司參股并能對其經營活動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國有企業作為社 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但財金 10 號文限制的是尚未完成市場化改制以及尚未實現債務風險內部化的融資平 臺,已經完成整改的平臺不再是財金 10 號文的約束對象。
二是符合財金 113 號文要求。雖然財金 113 號文第二條規定
限制了國有企業的參與,但由于國辦發 42 號文較財金 113
號文來講是“新法”,因此按照國辦發 42 號文要求,完成市場化改制的融資平臺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
徐玉環(咨詢類 上海濟邦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關于
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是否能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其利弊有哪些?雖然從政策層面國辦發 42 號文和財金 10 號文已經有限制條件的放開,但我個人也一直糾結,真是兩難。四點認識供參考。一是于市場競爭而言, 普遍擔心能否真的做到公平競爭一視同仁的問題,如果不能,則一定會對央企,民企,外資等產生擠出效應。二是于地方政府而言,某種程度上可能會更愿意和地方國企打交道 (這可能會導致他們在設置采購條件時有一定傾向性),這是一條比較容易走的路,地方國企的信任成本和溝通成本相對較低,同時,對地方情況也相對比較熟悉,方案制作、項目實施等更接地氣。但地方政府是否能做到真正的政企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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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監管,如果不能,則無法實現我們做 PPP 的初衷。地方政府還是那個地方政府,國有企業還是那個國有企業,一切沒變。三是于履約能力而言,如果國有企業在各種綜合能力方面和央企,民企等同臺競技,他們相對最優,個人覺得應給他們參與的資格,也是另一種意義上的一視同仁。但單純地放開國企參與,是否真的能倒逼國有企業市場化運作,真正做到提升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這是兩回事。四是于公眾而言,其實更多是目標導向,不管白貓黑貓抓到老鼠就是好貓,如果前端能做到需求及產出說明清晰,采購程序合法合規,社會資本能夠高質量履約,政府又能做到真正監管到位, 真正做到誰來都一樣,不偏不倚,那是最好。
李競一(咨詢類 上海濟邦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關于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央企、國企尤其是本地國企是否可以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 PPP 項目,現階段很難得出絕對正確的結論,但有四點可能需要思考的地方。一是央企的中性優勢和非中性優勢。央企在資金、人才、設備、技能、經驗等方面具備的優勢是中性的,即便沒有所有制優勢,這些優勢也是存在的(如果不追究這些優勢是如何形成的),在規則公平的競爭中應予尊重。所有制(政府官員和金融機構心理優勢)、行政級別(與 政府方解除和對話平臺優勢)、無真實所有者(風險收益偏好優勢)等優勢是非中性的。我國畢竟是公有制為主體的市場經濟,央企作為重要的要素提供方,PPP 市場改良的目標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不應該是消滅央企作為社會資本的可能,而是要解決其非中性優勢帶來的競爭不公平問題(當然體制改革依然任重道 遠)。二是國有企業如果“走出去”參與競爭,情況跟央企類似,中性優勢和非中性優勢均較央企更弱,就不展開了。而本地國企在參與本級PPP 項目競爭時則會獲得超強的非中性優勢,這應該是本次討論問題的重點。三是如果本地國企可以合法合規的通過授權方式直接獲得本級政府的項目委 托,那么參與本級PPP 項目競爭就是偽命題,本級政府完全可以直接把項目授權給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至于怎么結算,采用傳統公建公營模式還是市場化考核結算都可以。四是如果本地國有企業直接接受本級政府的項目授權沒有合 法合規性,而必須參與競爭,那么不應將其排除。但由于其具備非常大的非中性優勢,建議做兩方面的限制。一方面, 是對可能影響采購公平性的條款(如資格條件、評審細則、盡調和備標時間等)做專門的排除本地國企非中性優勢的專門說明和論證,因為既然短期內無法消除本地國企的非中性優勢,就要接受市場強監督。另一方面,可以考慮在允許本地國企參與競爭的同時,要求穿透后本地國企和政府方出資代表的合計持股比例低于 50,以限制本級政府對項目公司的控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趙仕坤(咨詢類 北京中澤融信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根據財金 113 號文、財金 156 號文、財金 10 號文等文件的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要求,本級政府所屬的各類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平臺公司參股并能對其經營活動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國有企業不能作為 社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按照對現有政策文件的理解, 除本級政府下屬的融資平臺公司及其控股的國有企業外,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符合財金 156 號文中融資平
臺公司控股的國有上市公司,以及符合國辦發 42 號文中已經按規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 PPP 項目。
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 本級 PPP 項目的三點有利分析供參考。一是此類企業熟悉當地社情民情,較之外來企業獲取項目的成功率更高,交易成本更低。二是此類企業在獲得施工利潤后,基本不會想著套現抽身,無論盈利虧損都會堅持完成項目運營,可以保證公共服務供給穩定。三是此類企業在PPP 項目中產生的收益最終流入本級政府,這一特性也使得其回報要求可以低于其他社會資本方。另外,盡管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 PPP 項目存在上述優點,但也存在諸多弊端,四點分析供參考。一是此類企業往往受本級政府制約較大,事權、人權、財權無法真正獨立。二是還是回到“項目利潤與稅收本地化”的區域經濟保護老路,大多數項目在設計和運營方面流于表面形式,無絲毫創新,無法讓PPP 項目真正做到提質增效。三是地方國有企業專業判斷能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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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往往因為“政治任務”而接下PPP 項目。因 PPP 項目較之以往融資代建和 BT 模式更為復雜、對專業性要求更高, 常常為此類企業埋下虧損隱患。后期可能需要依靠地方財政“輸血式”支持以彌補虧損,加重未來地方財政負擔。四是因為有著地方國資背景,此類企業在利潤考核、績效管理方面壓力相對較小,在挖掘項目潛力方面動力不足,容易存在資源閑置、人員冗余、不思進取等現象,不利于PPP 模式對于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總體來說,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
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是弊大于利的。朱磊(咨詢類 中國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現實中
有大量的國有企業參與本級政府所屬的 PPP 項目的案例。從地方政府的角度而言,引入自己的國有企業優點很多,諸如: 一是本地國企比較“聽話”,合作關系更為融洽。二是可以不追求利潤,即便賺錢了也還在政府的口袋里。三是在地方國企經營困難時,還可以通過參與PPP 項目進行“改革”。但所有的這些優點,都是國有企業負責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優點,而不是國有企業參與PPP 項目的優點。首先,本地國企的“好合作”是因為其主要管理人員由政府任命,因此雙方幾乎不可能真正的形成所謂平等的合作關系。其次,企業不追求利潤的另一面就是沒有創新、進行提質增效改進的動力。再次,地方國企資本仍在本級地方政府的預算范圍內, 這意味著PPP 項目下的風險分配實質上是在一般公共預算與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之間進行的。最后,用PPP 項目推動地方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革,明顯有排除競爭的嫌疑。綜上,國有企業參與本級政府的 PPP 項目,很容易架空 PPP 模式的內在合作機制,所謂提質增效很難實現。希望國有企業參與本級政府PPP 項目的案例越來越少。另外,只限制參與當地, 且本級政府 PPP 項目看似對個別企業不公平,但實際上,他們參與本地項目,走PPP 以外的路可能更寬。
李成林(法律類 建緯律師事務所):本級政府下屬的
國企參與本級PPP 項目既有利,又有弊。其有利之處在于三點。一是本地國企熟悉本地情況,在項目的設計、建設、運營方面有具體的經驗,對項目的方案與實施比較切合實際。二是本地國企的主要領導由當地任命,與當地政府關系融 洽,便于溝通,可以解決項目的某些實際問題。三是當項目公司與政府發生分歧時,由于地方政府是國企的股東,雙方的利益比較一致,便于協商和解決。但同時也有許多弊端, 四點供參考。一是在招投標或公開采購環節,如果地方國企參與投標,在招標文件的中標企業條件設置上,容易出現不合理的條件,如有意排斥其他地區的企業,這將造成地區歧視和地區封鎖,其結果是既不利于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和《反壟斷法》原則及有關規定。 二是地方國企的參與,無形之中排斥了民企和外企的參與,挫傷民企和外商的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積極性,這既不符合國家推廣 PPP 模式的初衷,也違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則。三是地方國企的參與不利于改善 PPP 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的提高。PPP 模式的目的之一是提高項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地方國企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很難改善PPP 項目的管理也很難提高效率。四是地方國企由地方政府出資,地方政府是國企的股東,由國企做地方政府的項目在《公司法》上屬于關聯交易,容易產生違法行為。總之,地方國企參與本地 PPP 項目,既不利于形成開放大市場,造成地區封鎖,挫傷民企、外企參與 PPP 項目的積極性,也不符合推廣PPP 項目的初衷。在實踐中,容易出現與《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反壟斷法》、《公司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及有關規定相悖的違法行為。地方國企與地方政府是一家,有利害關系,需要回避。如果允許他們參與當地PPP 項目,就猶如法庭取消回避制度, 老子當法官,兒子是當事人,誰還敢打官司,如何保證司法公正?是否還有公信力?建議:禁止地方國企參與本地PPP 項目,以凈化營商環境,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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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玲(行業類 北京城市快軌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不
同的領域和行業的 PPP 項目,對 PPP 模式的應用都需要有一個研究探索、引領和培育社會資本在管理和技術領域盡快成熟、積累經驗并推廣創新的過程。例如,北京市軌道交通 PPP 項目,從 2001 年北京機場快軌成立項目公司,招商引資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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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在內的五家社會資本,負責建設(營業執照是負責建設運營機場快軌鐵路及沿線服務設施,70 年), 到北京地鐵四號線、十四號線、十六號線以 A、B 包的方式引入港鐵投資設備和運營,再到北京新機場線以“大 PPP 模式”,在社會資本原有“設備+運營”合作范圍的基礎上, 加入了土建施工部分,社會資本以聯合體的方式參與競標。綜合 PPP 模式在北京軌道交通應用的探索、推廣、創新歷程, 政府的全資公司(非融資平臺)和控股公司在PPP 項目的安全、質量、成本控制、建設運營管理、政府行政許可批復, 引領社會資本方盡快轉變角色、股東協調等方面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以這一視角,對如軌道交通領域,安全要求高、技術復雜、專業性強,以當地國企參股 PPP 項目公司, 作為社會資本方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對推進PPP 項目是有利的。比如,北京軌道交通 PPP 項目是逐步放開的,占小股比,把社會資本扶上馬,再送一程,培養社會資本方項目管理經驗和 PPP 市場的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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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華珍(法律類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限制地方國
企參與本級PPP 項目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地方保護阻礙公平競爭選擇最優投資人,這幾年這一規定對于防止地方保護起到了較好的作用,值得深入探討的是:限制地方國企參與PPP 是否會導致形成新的歧視和不公?保護平等競爭是否有其 他更好的機制?如果是放開“摘帽”平臺做社會資本方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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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規定是為了鼓勵平臺的轉型發展,那么更具實業經營能力的地方國企為什么不可以獲得同等松綁?如果競爭性程序確實起到公平選擇的效果,被“地方保護”的企業也難以全然坐享其成。所以在完成階段性引導的“歷史使命”后,下一步這一規則是否可以考慮“改道”,例如如何通過規則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方選擇程序,真正做到“擇優錄用”投資人。 另外,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機制就是為了保障公平競爭,如果地方國企不可以做 PPP,它也不應該做地方基建和地方政府采購事務。目前,階段性政策已經起到很好的效果了,下一步是不是可以考慮系統化建立保障PPP 公平競爭的機制。目前的實際是似是而非、爭議較多,有的執行有的不執行,說明這個制度有探討和改良的必要。
王東(咨詢類 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PPP
(PFI)模式本身就是上世紀 90 年代英國政府為提高基礎設施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效率而提出的一種創新理 念和政策工具,這種理念和工具也是要不斷適應發展內外部環境而進行自我變革和更新升級的,要與時俱進的。當前我國央企,特別是大部分建筑類央企,市場化程度已經很高, 已經基本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有些頭部央企在產業升級, 投建營一體化方面已經具備了全產業鏈的優勢,不應簡單將其排除在 PPP 模式中第二個 P 之外。縱觀自 2014 年以來, 我國 PPP 模式發展中的一部分人所鼓吹的所謂純粹的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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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P 也不乏弄得一地雞毛,不能自拔。我們一定要在系統構建公平的市場化體制方面出實招,一定要適應中國特色的經濟體制環境,這樣 PPP 模式在中國的土壤中才能茁壯成長。任何政策都不能脫離具體的環境,都會有時代的局限。另外,企業的破產,新陳代謝,是市場化體制的游戲規則。無論是央企,還是民企,如果不具有市場競爭優勢,退出市場,對單個企業來講是損失,對整個系統來講,不失為整個系統的優化。央企破產也是一樣,目前央企經營不善,也會通過資源重新整合,而盡可能讓社會資源進行重新優化配置,不存在所謂純粹增加政府債務的提法。就算假設有,這也是在另一個層面央企體制深化改革的話題,而不是PPP 所要解決和能解決的問題。?最后,所謂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指的是在央企中也是有區分的,有公益性的央企,有競爭性。 對競爭性領域的國有大企業在體制上政企分開更為徹底,企業在機制上更加市場化,作為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和其他所有制企業一樣,這種類型的國有企業要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和市場競爭優勝劣汰,乃至破產退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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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紅東(政策類 水利部發展研究中心):兩點認識供
參考。一是關于中外PPP 模式的差別。PPP 模式是上世紀 90 年代英國政府為提高基礎設施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質量 和效率而提出的一種創新理念和政策工具,第二個 P 僅限于“私營企業”,可將 PPP 模式稱之為“公私合營”。我國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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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這一概念或模式,并將第二個 P 擴展為“社會資本”,而這一擴展就帶來了中外 PPP 概念和應用的巨大差別:無論是央企、地企和民企都是 PPP 模式的市場競爭主體,這或許就是獨特的中國特色的政策環境,但從法律上都是獨立承擔市場風險的責任,無論它是公益性企業還是競爭性企業,也不論它是央企、地方企業還是民企,都不應該限制它們作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作用。二是關于政府和企業債務范疇的不同。主要是政府債務屬于財政范疇,企業債務主要有長期債務、短期借款、應付項目等,屬于企業投資、經營及管理范疇。而政府隱性債務、央企不破產、地方企業尤其是民企難參與PPP 等問題,或許是法規政策不具體不完善、市場競爭不充分、管理不規范等等造成的。
王守清(學術類 清華大學):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國
有企業可以跟本級政府簽約做項目,但最好不要做 PPP 項目, 還是去做傳統模式項目為好,六點認識供參考。一是地方國企與政府本來就是一家人,即使脫鉤的,也很難按商業原則、 慣例去做,多是勾兌,很難去談好并履約合同,也很難問責, 而且其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身份交叉混合。二是 PPP 模式合同與流程復雜,交易成本高,國企做 PPP 不劃算,我國政府與國企的效率最體現在行政命令上,而不在談判與合同上。三是如果說國企過去用傳統模式效率不高,可以多從行政和權力等方面加強問責,效率會比用合同等商業方法問責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更高。四是國企是很難倒閉的,而且用的多是政府或納稅人的錢,對決策者激勵不足,故 PPP 項目做好做壞其實與決策者關系不大,那還不如用傳統模式。五是我國 5 年的 PPP 實踐再次證明,還是應回歸 PPP 第二個 P(私)的本質,這樣也為國企傳統模式提供一個比較基準。一方面可以督促國企進步,另一方面可以為政府判斷 PPP 是否物有所值提供依據。六是回歸 PPP 第二個 P(私)的本質,也有利于培養具備綜合能力的民企,否則又會重蹈這 5 年 PPP 后的“國進民退”。最后,地方國企參與本級 PPP 項目的另一大問題是,物有所值評價完全變成走形式,走形式的東西還不如不走。上海的國企很少做 PPP,但上海國企用傳統模式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效率并不比 PPP 效率低。另外,我自 2018 年起已公開呼吁,雖然央企參與PPP 可能比地方國企參與PPP 更好,但國資委等對央企高管的一年一評估、一個任期一考核, 使得絕大多數央企高管不可能去考慮任期之外的業績,而PPP 項目在高管任期內就能見效益是不可能實現的,故天然地央企就是重建設輕運營,而且這幾年很多不合規 PPP 做法都是央企、國企為始作俑者,不合規給地方政府放貸基本上也是央企金融機構。因此,建議央企改用傳統模式做中央出于各種目的需要做的大項目特別是跨市、跨省的項目,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因為 PPP 畢竟只是一種選擇,不能包打天下,不能比傳統模式效率更高就不要假裝做 PPP。即使退一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步,如果一定要允許地方國企參與本地PPP 項目,就讓他們以第一個 P(公)的身份參與,責權利與身份都好明確(就是代表本地政府和本地老百姓),用商業的方法(股東協議
+PPP 協議)而不是用行政權力治理項目公司,與民企股東共同做好PPP 項目,也利于國企與民企的互相學習、優勢互補, 還有利于與國際接軌(世界銀行對 PPP 項目的統計是排除了央企、國企、政府在項目公司中占股超過 25的項目),有利于培養國企“走出去”的綜合能力,實施好“一帶一路”
PPP 項目。
劉窮志(學術類 武漢大學):具有危害性,三點認識
供參考。一是未能實質性地轉移政府債務風險。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PPP 項目,意味著項目債務從地方政府資產負債表轉移到國企資產負債表上,純國資背景的聯合體如果出現債務風險,地方政府將為國有企業風險“兜底”。二是未能提高 PPP 項目運營效率。發展 PPP,就是希望借助公私合作方式,引入私人部門效率決策機制。而國有企業往往治理結構不合理,非完全市場導向決策,國有企業把控的PPP 項目沒有經過市場檢驗,運營效率低下。三是未能可持續性地擴大 PPP 項目建設資金規模。在我國借助 PPP 模式的初衷是解決政府基建融資難問題,政府希望盡可能多的私人資本參與。但未能有效吸納私人資本參與,未能建立起延展建設資金規模的長效機制。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兩點建議供參考。一是按照市場深化原則,推進“社會資本”回歸市場本原。按照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原則,反對歧視民營企業,鼓勵民營資本廣泛參與 PPP 項目,限制國有企業(比如資產負債率較高的國企)參與PPP 項目。二是創造條件,確保社會資本獲取正常利潤。建立 PPP 長期預算與支付保障制度,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摒棄“成本+利潤”的定價制度,建立以效率為基礎的定價調價制度, 明確 PPP 項目的正常利潤率為社會平均利潤率、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約定。
宋義武(政策類 江蘇省財政廳):我認為地方政府融
資平臺和控股的國企,不得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的 PPP 項目,規定也是很明確的。道理很簡單,它不符合PPP 的核心要義,末能實現減輕地方政府債務壓力的目的,說到底,它是政府與政府自己的合作,無法形成相互監督、約束的機制, 弊端很多。建議:嚴格執行現行規定,己進入 PPP 項目的, 應果斷糾正,不再列入 PPP 項目管理,享受獎補的,應退回。另外,推廣 PPP 模式的初衷,是鼓勵更多的純民營資本參與, 這個思路是對的。因此,不建議為國企特別是同級國企參與本級 PPP 項目開政策口子,為民企的參與營建良好的氛圍, 上級的政策決不能誤導。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章貴棟(行業類 龍元明城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討論地方國企參與本級 PPP 項目,可以提供四個市場成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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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視角。一是地方國企 2017 年底至今累計成交金額占比
較近一年來累計成交金額占比已經上升接近 4.1,達到了
34.3 ,意味著擠出實際上是在加速的。從微觀數據來觀察, 大項目擠出央企,小項目擠出民企。二是絕大多數地方國企
(北京、上海除外,因為這兩個城市 PPP 項目供給不多)都表現出典型的注冊地偏好,省級國企喜歡去下級地市拿項 目,市級國企喜歡去下級區縣拿項目,走出去的能力不強。三是地方國企中標的項目類型里面,政府付費類型項目金額占比接近 41,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四是參與 PPP 項目的地方國企,資本金實力增強也是最明顯。我們統計過 2014 至
2017 年底的數據,彼時共有 600 家左右地方國企參與了PPP,
其中 300 家累計注冊資本增加 4000 億,財大氣粗。另外, 就地方國企參與 PPP 市場而言,個人認為需要厘清三方面問題。一是從數據來看,地方國企“擠出效應”是存在的,這種效應如果是地方國企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隱性優勢導致的, 應該予以規范,維持 PPP 市場的競爭中性。二是應充分關注地方國企參與PPP 項目導致的邊界問題,地方國企和地方政府之間天然存在各種業務渠道,容易實現超過PPP 項目本身的互換機制,可能導致整體平衡、項目失衡的合作結果,進而損害PPP 合約的公正性。三是應該充分關注地方國企的履約過程,分析地方國企在哪些領域、哪些類型的 PPP 項目中體現出了真正的物有所值,做到真正的市場化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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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國棟(咨詢類 山西萬方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
公司):本級政府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以社會資本身份參與本級PPP 項目的利弊有哪些?這就需要回到政府推行PPP 模式的初心是什么?四點認識供參考。一是如果全部是政府本級全資或控股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來投資本級PPP 項目,項目不就是政府投資,不就是政府左手倒右手,自彈自唱,如何實現推廣PPP 模式的初衷?二是如果此風可長,那么所有的招標、程序不就是成為一個流程,外人哪里有自己的親兒子親姑娘親,肥水不流外人田,擠出效應會更明顯, 其他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參與PPP 項目會更難。三是所謂有利就是政府的決策會得到堅決貫徹,項目落地推進會很 快,但是最終項目效果如何,就很難知道了。四是建議應按照國辦發 42 號文有關要求,嚴格限制本地國有企業參與本地的 PPP 項目,近親繁殖會造成遺傳災難,自彈自唱會造成初心不再,沒有競爭會造成死水一潭。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王勇(咨詢類 國信招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認
為,不能簡單從投融資角度看 PPP,政府投資和國有資本經營軟預算危害遠大于由于采用 PPP 導致的融資成本增加,現在正在開展第二輪債轉股。債轉股是指由于國有資本經營效率太低,導致資不抵債,故而將銀行債權轉為企業股權。這 種途徑極大地強化了國有企業經營者的道德風險,不怕擴 張,有國家兜底。另外,這種做法對民企極大地不公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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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可以用國家信用背書,銀行選擇政府和國企有風險保障, 民企卻要承擔融資渠道不足而導致的融資成本上升風險。建議做真正的物有所值分析,同時,看一下關于前蘇聯的文章, 軟預算約束對國家的危害是長期的、根本的。我們之所以現在大力推進供給側改革,推動要素資源釋放出來、出清。就是因為軟預算約束問題導致市場無法出清,拖得國民經濟遲遲無法升級轉型,不像美國危機后迅速出清,現在經濟強勁。
馮濤(法律類 上海鑄達律師事務所):央企國企無論
再深化改革,企業的所有權,企業的財產都是國家的,不是本企業員工共同擁有的,更不是員工個人的。否則,就不是央企和國企了。央企和國企的股東是國家,老板是國家,國資委被授權代表國家行使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權。國資委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從不針對私人企業(民營),而是針對央企國企。所以,獨立承擔責任,自主經營之說,要在真正與其他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前提下,才會被普遍接受, 讓人心服口服。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許敏慧(行業類 浙大網新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其實在目前大部分地區,政府每年給到地方國有企業的任 務、指標已經很重,地方國企本身已經承擔了大量工作,是 否真有精力、能力、動力來做 PPP,值得進一步探討,很多時候還是應有所為、有所不為,因地制宜。
王利彬(行業類 中瑞均富咨詢(北京)有限責任公司):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目前對本級融資平臺和本級國有企業之間的界限本身就不 是很清晰,如果讓本級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PPP 項目,這個界限更難以界定,地方政府債的形態也將更加復雜。
薛濤(行業類 E20 環境平臺):當前省市兩級平臺公司
(甚至某央企)借道 PPP 獲取項目資源的情況比較普遍,至少有違公平競爭的原則,導致市場失序。另外,國有企業有 地方平臺和外部市場為主的企業,不能混為一談,前者應被限制,至少不能不公平借道,后者屬于正常參與。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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