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熱點關注
李競一(咨詢類 上海濟邦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某 PPP 項目由政府方完成初步設計后采購社會資本,未來由項目公
司負責施工圖設計。在這種情形下,項目初步設計風險應該如何分配?是政府方自擔?還是轉移給項目公司?還是雙 方共擔?對于政府方希望項目公司承擔全部設計風險的情 形,初步設計風險如何合理轉移給項目公司?
二、交流實錄
(一)政府方自擔
潘敬鋒(行業類 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誰委托誰承擔風險及責任為宜。初步設計概算批復是招標的前提條件
之一,風險當然招標人承擔為宜。投資人和實施機構應該嚴格初步設計概算批復金額控制項目總投資規模為好,減少出現投資虧損和超額暴利的概率和風險率。
朱磊(咨詢類 中國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初步設
計既然由政府方完成,原則上初步設計的風險應當由政府方承擔,向社會資本方轉移的前提條件是初步設計信息的充分公開,且社會資本方接受,強制壓給社會資本,不太合適。
葉輝(行業類 錢江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計不
僅是造價問題,污水廠由政府提供初設,社會資本優化,運營期后出現水質不達標,水質風險是誰的責任?強運營項目設計風險更難界定,歸責設計的先天不足,還是運營方的管理經驗?如因設計工藝缺陷引起出水不達標,二者責任如何承擔,把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推給社會資本顯然不公平。
蔣中松(咨詢類 浙江深度求索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
司):初步設計是政府方負責且批復,這時候初步設計的風險基本不具備轉移給社會資本方的基礎,而且國內初步設計深度大多都不夠,特別是初步設計對應的概算缺項漏項會比較嚴重,如果社會資本全部承擔了初步設計的風險,后期初步設計及概算的調整就失去了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轉移給項目公司
何饒(咨詢類 個人工作室):個人理解,初設的風險應歸投資人承擔,投資人應自行設置設計風險規避方案。
以誰的意見為主不應該是一個問題。PPP 的付費模式下,肯定要以運營為中心。PPP 項目設計要滿足三方面的訴求。一是國家關于各類項目設計的規范標準要求,二是政府的要 求,三是社會資本方的要求,也就是投資運營的要求。要平衡三者關系,必須以社會資本方投資運營項目的角度為主。因為他承擔了項目投資和運營的主要風險。
反過來,政府可以項目建設是否符合規范,項目運營績效是否達標進行年度考核即可。也就是說項目建設是否合 規,項目運營是否達標,應交給技術
專家去評審。個人理解 設計風險肯定是社會投資方承擔。這是清楚的。政府可以提出要求,社會資本方負責設計。如果政府組織設計,但社會資本方接受了。項目運營過程中的質量問題,按照建設法律法規,則應該由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但運營的風險肯定是社會資本方承擔了。不能因為政府組織設計而免除社會資本方運營的風險和責任。
(三)視具體情況決定
郭樹鋒(行業類 浙江經略規劃設計咨詢有限公司): 個人理解,初步設計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在施工圖設計階段解
決,所以技術上應該不存在初步設計風險,但初步設計缺陷 造成投資較大幅度變化,應該由政府方承擔風險。另外,還 有些細節會影響風險的分配,比如施工圖的確認程序,施工圖預算的財審等。招標文件是否提供了全套的初步設計文 本,也會影響風險分配,不可一概而論。
合理的風險轉移,必須是提前向社會資本方公開涉及風險的信息,是社會資本方有能力預見和防控或轉移的風險, 并且這部分風險對應了收益。單純轉移風險不合適,需要前提和適當的工作,不能僅靠一個條款。
連國棟(咨詢類 山西萬方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
公司):一是看項目類型,如果項目比較清晰,能夠完全按 照產出績效考核,就按照最終的產出目標確認結果的情況 下,初步設計、設計優化的相關風險全部由社會資本承擔是 沒有問題;對于產出結果不算太清晰,尤其是市政基礎設施 類比如道路、公路等等情況,完全由社會資本承擔,并不一 定符合PPP 風險分配的原則,而且一般情況下,這種設計最終要報政府進行審批的,因此初步設計轉給投資人也不妥。 風險和收益是對等的,不是一定轉移風險,就是最佳方
案,最終是看項目的性質而定,如果項目真的產出清晰,市場化比較透明,那么也不一定政府的初設是最佳方案,很可能利用社會資本自身的專業能力,進行優化,未嘗不是最佳方案,但關鍵是這種是市場透明,最終的是可控的,比如污水處理廠的,餐廚垃圾類的項目,不一定糾結于最初的方案。
周蘭萍(法律類 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
設計工作是 PPP 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現行規范性文件要求,原則上設計風險應由社會資本方承擔; 同時,根據風險應分配給最有能力并能以最低成本管理的一方承擔,也建議此等設計風險由社會資本方承擔。但對于產出要求不能明確、對美觀和功能等要求高但不能描述清楚的項目(如展覽館等),為防止因社會資本與政府方認知不同, 導致出現設計成果不符合政府方需求的風險,建議仍應當由政府方負責主導設計工作,或者在社會資本委托的設計工作
中建立有效的政府參與機制,避免發生設計偏差或返工等問題。因此,PPP 項目的設計義務人應當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產出要求以及不同的設計階段分別來確定,相應的,設計質量風險應當主要基于“誰負責、誰承擔”的原則,在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在政府方已經參與前期設計工作的情形下,為避免后續因設計質量問題產生爭議,建議有二:一是從理性決策、對 項目負責的角度,政府方應在前期市場測試環節,將初步設 計文件充分披露給潛在社會資本,使得潛在社會資本有充分時間結合實地情況研究初步設計,識別其中的風險并適時提出完善意見。同時,建議政府方收到所有潛在社會資本反饋的意見后,應組織專家研究,如果研究表明需要修改設計文 件的,政府方應負責完善初步設計文件,并應將完善后的初步設計文本在采購環節告知所有潛在社會資本,使得所有潛在社會資本都能基于相同的條件參與競爭;如果政府方無視潛在社會資本方提出的修改建議,則此等設計風險建議由政府方承擔。二是在PPP 項目合同中應當就與設計相關的事項進行明確約定,如涉及前期設計成果交接的,還應當對具體交接方式和責任承擔等問題進行約定,以確保PPP 項目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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