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中,實行以物理電量為基礎、跨省綠證交易為補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扣除政策。不改變國家和省級地區現行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制度,參與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或
綠色電力交易對應的電量,按物理電量計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未參與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或
綠色電力交易、但參與跨省綠證交易對應的電量,按綠證跨省交易流向計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再計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受端省份通過綠證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地區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目標所需節能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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