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黨的二十大關于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的部署,《通知》提出在“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中,將非化石能源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中扣除,并進一步明確了綠證交易電量的指標核算、扣除方式等具體安排。
一是將綠證交易電量納入節能評價考核指標核算。《通知》明確將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基礎憑證,將綠證交易對應電量納入“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
二是明確綠證交易電量的扣除方式。在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中,實行以物理電量為基礎、跨省綠證交易為補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扣除政策。不改變現行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制度基礎,對于參與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或
綠色電力交易對應的電量,按物理電量計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對于未參與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或
綠色電力交易、但參與跨省綠證交易對應的電量,按綠證跨省交易流向計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再計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
三是避免綠證交易電量重復扣除。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和綠色電力交易對應的綠證,以及省級行政區域內交易的綠證,相應電量已按現行統計規則計入相關地區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在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中不再重復扣除。同時,為與能源消費統計保持一致,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的綠證,相應電量生產時間與評價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綠證交易電量扣除政策可以緩解部分地區節能指標完成壓力,但由于綠證交易均基于可再生能源實際發電量,不會直接對全國能耗強度下降造成影響。為堅持節約優先、能效引領的導向,推動地方更多依靠抓好節能工作本身,盡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約束性指標,《通知》設置了綠證交易對應電量在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中的抵扣上限。跨省綠證交易受端省份通過綠證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地區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目標所需節能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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