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證作為認定
綠色電力生產消費的重要憑證,需要進一步加強與節能降
碳管理、
碳排放核算、產品
碳足跡等方面的銜接協調。《通知》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部署。
一是健全綠電消費認證和節能降碳管理機制。加快建立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機制,明確認證標準、制度和標識。在用能預算、碳排放預算管理中加強綠證應用,將綠證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碳排放評價管理機制。
二是加強綠證與碳核算和
碳市場管理銜接。將綠證納入統一規范的碳排放核算體系,逐步明確在區域、行業企業、公共機構、重點產品碳排放核算制度規則中應用綠證的具體核算方式。研究綠證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市場中的應用。開展扣除綠證的修正電網排放因子核算研究,以適應不同應用場景需要。
三是強化綠證對產品碳足跡管理的有效支撐。推動將綠證納入產品碳足跡核算基本方法和通用國家標準,加快明確綠證的一般使用范圍和認定方法。按照成熟一批、推進一批、持續完善的原則,強化綠證在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體系中的應用。為鼓勵多使用可再生能源,《通知》還提出探索在特定產品中,設計體現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占比的差異化產品標識。
四是加強綠證國際互認。通過綠證代表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權益屬性,是國際通行做法。為加快綠證國際互認進程,《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多雙邊國際交流渠道,大力宣介中國綠證制度,解讀中國綠證政策和應用實踐。鼓勵加強多元化、多層次國際交流,推動國際機構特別是大型國際機構碳排放核算方法與綠證銜接。積極參與國際涉綠證議題設置和研討,推動綠證核發、計量、交易等國際標準研究制定,著力提升中國綠證的國際影響力和認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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