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電力證書通常被視為政府對上網電量核準發放的一種電子憑證,一般一單位綠證相當于被核準的1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每張綠證都有獨屬于自己的編碼。今年8月,政府針對
綠色電力證書的核發范圍出臺政策新規。新規進一步擴大了綠電證書的核發范圍,將原先集中于光伏和陸上風電兩類發電項目擴展至包括常規水電、太陽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基本實現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全面囊括。
標準化的綠證被認作是轉讓正外部性的所有權交易工具;其次該憑證也視作計量工具,具有獨立性;與此同時,該憑證具有貨幣屬性,可進行兌現和交易,最后,該憑證也是發電量屬性證明與確認的重要依據,并且是消費綠色電力獨一無二的證明。
通俗來講,該證書相當于綠色電力的有效身份證,該證對一千千瓦時的上網電量的來源進行記錄,由此可找到所對應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和陸上風電場。一般的流程是,證書由國家的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進行核發,隨后進行出售,通常利用國家綠色電力證書認購
交易系統發布,當下的交易為單次交易,即不可進行二次出售。接著下屬單位和個人都可根據相關要求和手續進行認購。由此可知,買方擁有了聲明權,也就意味著其可對外宣傳擁有的能源屬性是“綠色能源”。在當前補貼退坡的趨勢下,綠證交易是對風電、光伏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財政補貼的一種替代。
電價補貼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推動因素,尤其是風電和光伏。因為這些年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能力和規模快速增長,相關基金投入產出比不高,未能匹配大量并網需要的補貼。政府部門開始實行綠證交易政策,涉及兩個具體政策,包括電力消納配額政策和平價上網政策。發電公司將綠證賣出去后,其電量也就不能擁有相應的政策補貼。所以,設計綠證交易制度,也就意味著相關的發電公司可以借助銷售綠證來彌補補貼的退坡,減少回款時長,實際上對于降低政府的財政補貼也有一定的幫助。
國際上,荷蘭在2001年就已經開展綠證交易,在這之后,全球有二十多個國家采用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模式,主要是在澳洲、歐美地區。而根據外國的經驗,以市場化模式實行綠證交易,讓相關的發電公司獲取一定的財政補償,對于企業和行業的長足發展是非常有效且有益的。強制市場配額和綠證交易機制是國際上成熟應用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制度。
為了助力國內雙碳目標的實現,盡快完成能源系統的綠色轉型和能耗雙控,我國堅持開展綠證交易。目前,國內的綠證交易屬于“證電分離”,即與正常用電的企業相比,購買綠證的企業加了一個“排碳費用”或者說可再生能源生產電能的“環境溢價”,綠證項目本身對人類和社會經濟發展具有正向作用,能促進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減少生產過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由于在綠證核發認證范圍、對企業
碳排放的要求規范性、與國際綠證互認等方面還有一定的不足,導致長期以來綠證交易在我國“叫好不叫座。”具體來說:
第一,交易品種受限,實行自愿認購制度。在綠證全覆蓋新政策推出前,國內綠證核發的項目主體包括集中式光伏發電和陸上風電,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沒有計入核發范圍,加上可再生能源補貼和綠證不可兼得,政府對待綠證的態度是自愿認購(還未提“雙碳”納入國家戰略),因此認證項目范圍窄、政府態度寬松使綠證市場處于閑散的狀態。
第二,國內認證與國際認證的掛鉤機制不夠完善。作為一種憑證,綠電可以體現國內非水可再生能源用電的環境屬性,也可以對其生產和消費進行認定。購買綠證的主體主要包括出口貿易企業、外企、需要完成
碳中和目標的企業和不希望被限電限產的高耗能企業。換言之,需求單位多是外資企業、國有企業等規模較大的公司,主要是對綠電有需求,或是出口公司。對有綠電需求的公司,通常情況下,有三大類綠色證書可供選擇,第一是獲得APX證書;第二是獲得國際I-REC證書,第三是獲得中國GEC證書。目前國內和國際綠證相互認證的機制還未完全打通,這就導致大部分企業要根據自身需求以及客戶、總部的要求,選擇合適的綠證。國內企業選擇在國際市場上流通的綠證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對國內綠證的市場需求。
第三,綠證原則上只交易一次,且屬于“證電分離”。企業購買綠證可以理解為實際沒用綠電,但通過購買綠證作為消費綠電的憑證,幫助企業抵消碳排放。即企業要實現碳中和,可以通過事后購買綠證,抵消其生產過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由于綠證有期限和交易限制,原則上只能交易一次,加上2017年至2022年期間國內對企業或產品碳排放的要求沒有國際上對出口企業或產品碳排放要求嚴格,大部分購買主體通常是為了出口貿易的需要選擇購買國際綠證,因此國內綠證交易市場并沒有出現供不應求的現象。
2023年8月政府進一步完善了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制度,實現了綠證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全覆蓋。綠證全覆蓋的最大意義是電網領域助力國家“雙碳”戰略的貫徹執行。綠證全覆蓋是指把原先集中在陸上風電和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擴展到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已經建檔立卡),具體涉及: 海洋能發電項目、地熱能發電項目、生物質發電項目、常規水電發電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熱發電項目、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發電項目等。實際上,綠色電力證書對此類項目的涵蓋能夠刺激發電項目在供應方面的提升,為綠證購買主體提供更多的綠電選擇以適應生產和市場的要求,還可以降低國家的財政壓力,減少政府對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補貼,更重要的是在“雙碳”戰略上升到國家層面之后,這將會極大刺激綠證市場的購買需求。也就是說綠證的全覆蓋為綠電與
碳市場接軌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礎,這將進一步擴大綠電消費,激發市場活力。
綠證交易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給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
一是國內綠證的權威性需要加強,盡可能爭取國際組織的認可。目前國內對綠證的交易需求主要來自出口型企業迎合國際綠色消費的產品理念,是基于出口綠色生產認證的需要。而國內綠證與國際組織的綠色消費、
碳減排體系的銜接還有待提升,我國綠證在國際層面的認可度和權威性不夠,無法為我國產品出口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是通過出臺相關政策完善綠證交易
平臺,提升市場交易度。當下我國在這方面的市場交易,主要還是借助傳統的政府交易系統,如廣州電力、
北京電力與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中心,實際上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合法合規完善交易市場,也就是說認證
平臺是由國家官方層面發起,交易
價格并不是基于市場供需的自由交易所產生的,加上現階段綠證僅可交易一次,特定交易規則的制定限制了綠證的市場價值和金融屬性,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綠證的市場普及率和占有率,也降低了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市場化發展。根據國內綠證的認購交易系統的數據可知和,當下交易
價格一張多在三十元到五十元之間;外國綠證如APXTIGRs定位一張在二十元到三十元之間,而I-REC綠證的單價分為兩部分,光伏和風電一張是五元到七元之間,水電則是一張三到五元。通過對比國內綠證和國際綠證的交易價格(均按人民幣計價),我們可以發現,國際綠證,特別是I-REC明顯價格便宜,加上國際綠證全球通用,可以多次交易,流通性強,認可度高,因此,對有綠電需求的出口型企業而言會更愿意購買國際綠證。
總之,國內綠證交易無論是交易價格、市場流通、認證范疇還是通用范疇都有待提升。國內的綠證市場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增加綠證的交易種類,比如增加一個補貼綠證,加強綠證交易的靈活性,賦能市場更多的活力,讓企業更愿意購買國內綠證。
三是國外即將實施的碳關稅制度將壓制國內綠證交易。隨著歐盟碳關稅的出臺,出口型企業的綠電需求可能呈井噴式增長。由于我國尚未實施碳關稅制度,外資企業購買國內綠證進行交易的需求和必要性不高。而我國出口企業卻要應對國際的碳關稅制度,如果國內的綠證交易不為國際認可,國內企業,特別是外資,或者出口型企業對綠證的需求又很高,他們就不得不花費大量額外的運營成本用于購買國際綠證。因此,接下來我國在綠證發展的過程中不但要注重將國內綠證交易與國際接軌,提高國內綠證的國際認可度,為我國相關企業購買綠證提供便利,此外,一個健康市場的運行必然要求產品設計的多元化,以更好的對沖國際綠證價格波動風險。
(作者系嘉庚創新實驗室研究員、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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