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維護首都生態環境安全
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將生態環境安全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常態化地加強風險防控、過程管理,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生態環境問題引發的風險。
(一)嚴格核與輻射安全監管
做好重大建設項目電磁輻射環境管理,強化對大型電磁輻射設施、高壓輸變電設施、移動通信基站的電磁環境監測,開展電磁輻射科普宣傳,釋疑解惑。
完善輻射安全監管體系,堅持預防式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分行業、分風險等級,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施精細化管理。利用物聯網等科技手段,對高風險源的移動使用、運輸、安裝、銷售等活動進行全生命周期監管。開展核安全文化宣傳活動,建設“輻射安全規范單位”,提高涉源單位管理水平。深化軍民融合,實施城市放射性廢物庫改造升級工程,確保安全運行。及時收集、妥善處置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有序退出安全風險較高的核設施,加強核設施場外應急監測能力建設。
(二)有效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治行動,及時排查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涉氨、尾礦庫等領域的環境風險,建立環境風險源管理系統,實現“一源一檔”。加強環境風險源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壓實主體責任。建立工業園區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全市環境應急指揮調度系統,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健全快速、高效的應急管理體系,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輻射反恐應急能力。將環境應急物資納入全市應急物資儲備體系,提高綜合保障、整體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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