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氣候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通常包含對守法行為的肯定(激勵)以及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法律責任)。環境法的規范建構大多從義務本位出發,涉及“肯定”的條款較少。但對企業而言,氣候信息披露是其環保義務和社會責任的升級表達,其本質是一種全新的社會秩序。這不僅要求法律要發揮強制功能,還要發揮指引功能,所以“肯定”和“制裁”都不能偏廢。
第一,對企業氣候信息披露的肯定。該部分可以從合規獎勵和政策支持兩個方面著手,前者包括減免稅收、賦予政府合同優先權、頒發環境認證等手段,后者則有研發補貼、市場準入優惠(如簡化審批程序或提供特殊的市場準入通道)、資源共享與合作等措施。當然,這些措施僅做示例之用,實際形式應更為多樣,因為只有多樣的規制工具才能促使企業形成良好的氣候信息披露自覺。法律后果的規范表達要為此預留一定空間,不宜規定過細,相應的規范表達可參考如下:“……企業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氣候變化信息披露的,國家可以進行獎勵和支持。”
第二,對企業氣候信息披露不足的制裁。傳統法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類。首先是刑事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了規定。按照該條規定,企業不依法披露氣候變化信息并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其次是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的適用主要是對企業不依法依規進行信息披露所致民事損害的填補。當企業因未能履行氣候信息披露義務給利益相關方帶來損害時,利益相關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最后是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指向企業不依法依規披露氣候信息,違反了監管者的監管秩序和國家的環境管理秩序。監管者可以對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進行曝光,加大輿論壓力和社會監督力度。政府以及得到政府授權的監管者也可以采取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措施。這三類傳統法律責任,立法者既可以參照相關法律進行規定,也可以引入相關法律規定。
結語
在氣候變化問題日益嚴峻和推動實現“雙碳”目標的大背景下,為企業設定氣候變化信息披露的義務具備合理性和正當性,其本質是構建一種全新的信息披露秩序。建議將披露的邊界從經濟層面的“重大性”延伸到環境和社會層面的“重大性”。但這種延伸有上限,需要滿足“規制負擔+危害預期”的最低要求,否則企業就將面臨沉重的披露負擔。相應的規范設計建議以此為要旨,最終為氣候變化問題的應對和“雙碳”目標的實現提供法治的可能貢獻。我們也應該認識到,構建全新的信息披露秩序是一項復雜且艱巨的長期任務,重點是要促進、激發企業主體的積極作用。這需要不斷的研究和充分的實踐,以確保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平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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