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制度檢視與實踐探析
(一)制度短板:披露模式與披露范圍的不足
我國積極推動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制度雛形已經初步顯現。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在總則中明確提出,國家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和公布社會責任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專章的形式對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作出規定。2006年至2008年,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和《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暨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持鼓勵態度。2017年,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一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2號準則》)進行修訂,針對社會責任信息和環境信息分別采用了不同的披露模式: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該文件在總體上采取鼓勵披露的立場,促進公司自覺、主動地披露扶貧等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該文件在鼓勵公司自愿披露相關信息的同時,強制要求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依法披露主要環境信息,對于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公司則采用“不披露即解釋”的披露模式。2018年修訂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設專章規定了“利益相關者、環境保護與社會責任”和“信息披露與透明度”的內容,與其他章節關于公司治理的規定共同構成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為我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構建與適用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2021年,證監會公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3號準則》),在《2號準則》規定年度報告披露要求的基礎上,設專節明確了半年度報告中“公司治理”“環境和社會責任”的披露要求,進一步整合和完善了ESG信息披露框架。
當前我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模式的選擇和披露范圍的確定上仍存在一定的短板。總體而言,關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定已初具規模,但相關規定呈現較為零碎和分散的狀態,尚未形成一個完善的ESG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從現有規定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的短板突出體現在披露模式和披露范圍兩個方面。
第一,針對不同類型的披露義務人采用差異化的披露模式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整體質效。從《2號準則》和《3號準則》的規定看,盡管后者針對所有上市公司增加了“披露報告期內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的強制披露要求,但主要環境信息的強制披露對象仍局限于“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對其他上市公司環境信息的披露則主要采用自愿、鼓勵的披露模式。而自愿性信息披露往往存在流于形式、報喜不報憂等突出問題。我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規則歷經十余年的演變,已經逐漸由“自愿”披露模式轉變為“半強制”披露模式,而“自愿”到“強制”披露模式的轉化是國內外ESG信息披露政策的共同發展趨勢,不僅上市公司ESG信息強制披露的覆蓋面過窄有損強制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意志,不利于ESG信息披露功能價值的發揮,而且放寬對非強制披露義務人的約束,可能導致自愿披露的ESG信息及報告流于形式,從而影響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整體質效。
第二,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范圍的不明確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實際披露質量,降低投資者的信息獲取度。2018年修訂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在“信息披露與透明度”一章中概括性地要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環境、社會責任、公司治理的相關信息,并未就ESG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和范圍作出明確規定。總體而言,當前關于上市公司ESG信息強制披露的規定相較于自愿披露的規定更加明確、具體。例如,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強制披露的包括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
行情況在內的主要環境信息已經得以明確,但關于自愿披露的生態保護、污染防治等相關環境信息的具體內容、范圍、標準的規定較為模糊;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屬于自愿披露范疇的社會責任信息僅在履行扶貧社會責任方面得以具體規定,而利益相關者保護、公益等其他社會責任的內容則缺乏詳細規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ESG信息的范圍不明確,可能導致實踐中非強制披露義務人利用規則的原則性和模糊性降低ESG信息披露質量和規避履行環境、社會、公司治理方面的責任。在強制披露的大趨勢下,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質量將在較大程度上影響我國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整體質效。
(二)實踐缺憾:披露質量參差且“漂綠”現象頻發
隨著我國ESG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斷完善及披露監管的持續加強,國內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水平逐步提高。數據顯示,2012年進行ESG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僅有638家,到2021年這一數字實現了將近兩倍的增長。截至2023年6月7日,已有1755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的ESG相關報告。但ESG信息披露在我國正處于推動和發展階段,尚未形成一個完整、成熟的ESG信息披露體系,從而引發了ESG信息披露實踐中的各種問題。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質量參差不齊。ESG信息披露是調整上市公司與債權人、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之間信息關系的基本制度,是衡量公司長期效益的關鍵指標,也是公司行為接受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的重要載體。但是,目前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行為表現出明顯的被動性,ESG信息披露被看作一項必須完成的考核任務,致使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質量不高。具體而言,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形式尚未統一,具有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ESG報告等多種形式,公司可依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形式進行信息披露。但不同的上市公司選擇的披露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公司選擇單一化披露方式,有的公司選擇多樣化披露方式。例如,截至2022年6月30日,A股上市公司中1168家發布了社會責任報告,213家發布了ESG報告,5家發布了環境信息披露報告,54家發布了可持續發展報告。此外,還有少數上市公司同時披露了兩種形式的報告。披露形式的不統一致使利益相關者獲取信息的渠道較為混亂,增加了信息獲取難度。在披露內容上,較多上市公司傾向于披露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定性信息,缺乏ESG定量信息的披露。大部分報告的內容更多以象征性的口號和原則代替公司實際履行的社會責任信息,涉及具體指標的定量披露少之又少。同時,第三方專業機構的獨立性是影響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質量的重要因素。第三方專業機構能夠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通過獨立的評估程序對公司的ESG信息及表現作出客觀評價,從而提高披露質量,增加信息披露的可信度,促進上市公司與利益相關者實現信息對稱。因此,第三方專業機構的獨立性不足將導致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質量顯著降低。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實踐中衍生出越來越多的“漂綠”現象。隨著國內外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不斷完善,上市公司逐漸認識到ESG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及其所能創造的長期價值對投資者決策的主導性意義。在推動可持續發展的大趨勢下,上市公司為了履行法定披露義務和樹立正面形象以獲得投資者的青睞,逐漸以社會責任報告、ESG報告等形式披露ESG信息。但ESG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尚未完全構建成熟,導致上市公司在ESG信息披露實踐中出現越來越多的“漂綠”行為。關于“漂綠”行為的定義,有學者認為,任何以虛假、不實和失實的方式向公眾展示對環境負責的企業態度,試圖樹立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企業形象的行為和現象,均可稱為“漂綠”。也有學者認為,“漂綠”是指企業以獲得合法性利益為目的,就環境問題進行象征性溝通多于實質性行動的一種行為。由此可知,“漂綠”行為的核心要素包括以下兩點:一是企業以夸大的方式虛假、失實披露信息;二是企業的實際行動名不副實,甚至背道而馳。我國公眾對“漂綠”一詞的認識較晚,早期出現的“漂綠”現象主要存在于國外企業ESG信息披露實踐中。近年來,隨著ESG信息披露的發展及公眾對ESG概念的認識不斷深人,國內上市公司的“漂綠”行為也逐漸出現在公眾視野當中。《南方周末》自2009年正式將“漂綠”概念引人國內,此后連續八年發布“中國漂綠榜”,以此督促企業自律。相比中小企業,規模較大的上市公司承擔了更大的ESG信息披露責任和義務,接受了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更多的監督,因而更容易出現“漂綠”行為。上市公司“漂綠”現象頻發將極大地損害ESG信息披露的公信度,侵害投資者、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如何規制“漂綠”行為是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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