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項目體系需妥善處理《巴黎協定》下碳減排指標國際轉移的記賬問題,避免重復計算
雖然《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實施細則仍未得到最終落實,但碳減排指標的國際轉移仍應注意與《巴黎協定》第六條第二款“基于各國自愿合作完成國家自主貢獻減排目標(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s)的國際合作機制”的相關要求進行協調,即處理好國際碳減排指標交易與NDCs目標之間的關系,避免重復計算。這樣也可以保證項目質量,帶動更多高質量減排項目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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