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綠色制造單位培育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綠色制造單位培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行綠色生產方式,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進新型工業化,推動制造業高端化綠色化發展,落實國家和本市綠色制造有關要求,結合國家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及
試點推行綠色工廠企業綠碼有關工作,進一步完善本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引導和支持本市工業企業綠色低碳發展,培育綠色制造先進示范,并持續加強動態跟蹤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制造單位是指入圍本市及國家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業園區等綠色制造名單的有關單位。
第三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本市綠色制造單位的管理服務工作。各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綠色制造單位的管理服務工作。第三方評價機構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切實履行跟蹤評價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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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級評價
第四條 建立工廠綠色分級評價機制。制定本市工廠綠色分級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標準,對工廠綠色發展水平由低至高依次評為一級至四級。在京從事實際生產的科研類單位以及在京總部企業在津冀地區的工廠,可參考本市工廠綠色分級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標準進行分級評價。
(一)綠色發展一級工廠。工廠有一定的綠色發展基礎。企業應強化綠色發展理念,重視并積極關注綠色發展指標,全面實施綠色化改造。
(二)綠色發展二級工廠。綠色制造水平基本達到行業平均水平。企業應將綠色發展納入整體戰略,對標綠色工廠評價要求,針對性開展綠色提升。
(三)綠色發展三級工廠。綠色制造水平達到本市綠色工廠評價指標基本要求。企業應持續關注自身綠色發展指標,不斷提升綠色化水平。
(四)綠色發展四級工廠。綠色制造水平處于行業先進,基本達到本市關于國家級綠色工廠推薦要求。企業應積極跟蹤國內外綠色低碳發展前沿技術,應用先進適用綠色低碳和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持續提升綠色發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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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本市制造業綠色發展實際情況適時對分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估修訂。
第三章 培育創建
第六條 建立綠色制造名單培育機制。通過綠色診斷、企業自薦等方式挖掘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業園區潛力單位,作為各區綠色制造創建儲備對象。鼓勵各區建立區級培育機制,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和綠色工業園區相關標準,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推進綠色制造相關工作。
第七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是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應是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或科研類單位;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是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且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并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是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屬于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鏈主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且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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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開展市級綠色制造單位創建。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定期發布本市綠色制造單位征集通知。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納入區級培育名單,經相關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后,按要求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交申報材料。符合條件的單位經公示無異議后,入圍市級綠色制造單位名單。入圍市級綠色工廠名單的單位,原則上工廠綠色分級應達到三級及以上水平。
第九條 開展國家級綠色制造單位申報推薦。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工作要求,組織開展本市綠色制造單位申報推薦工作。原則上推薦名單應從市級綠色制造名單中擇優產生。其中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工廠稱號的,原則上工廠綠色分級應達到四級水平。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支持總部在京企業在津冀地區的工廠,在通過當地省級綠色工廠相關認定的基礎上,參照本市推薦要求,以總部名義申報國家級綠色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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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入圍國家級綠色工廠名單且工廠實體在本市的,自動入圍市級綠色工廠名單;已入圍國家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業園區的,自動入圍市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業園區名單。對達到本市工廠綠色分級四級、獲得國家綠色工廠A+級綠碼,并在綠色化智能化方面領先的綠色工廠企業,擇優創建綠色低碳領軍企業。
第十一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不得入圍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安全生產、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被動態調整出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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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失信被執行人;
(七)國家認定不符合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對已有綠色制造單位開展綠色發展情況動態管理工作。各區、各綠色制造單位應積極參與并配合動態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開展綠色制造單位復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撤銷其市級綠色制造單位資格,并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國家級綠色制造單位資格:
(一)存在第十一條中所提到的相關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參加復核,或復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未按要求開展動態管理的;
(四)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五)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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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綠色制造單位資格的;
(七)所在單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八)其他體現綠色發展水平不符合綠色制造單位要求的情況。
第十四條 綠色制造單位發生更名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日內通過相關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主營業務變更、廠區遷址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日內通過相關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請復核。
第十五條 因復核不通過被撤銷綠色制造單位稱號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綠色制造單位。因發生重組、主營業務變更、廠區遷址等重大調整被撤銷綠色制造單位稱號的,可重新申報綠色制造單位。
第十六條 已獲得綠色工廠稱號的單位,在動態管理及分級評價當年未達到三級的,單位應在一年內進行綠色診斷,兩年內完成綠色化改造提升。三年內復評仍達不到三級的,按照動態管理相關要求撤銷相關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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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關注轄區內綠色制造單位生產經營情況,組織企業積極參與綠色診斷,鼓勵指導企業持續推進綠色發展,督促企業不斷強化環保、安全、質量等方面工作。發現綠色制造單位出現經營異常、嚴重失信記錄、名稱變更、主營業務變動較大等情形,應及時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報告。
第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規范開展第三方評價工作。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或已在國家工信部管理
平臺中列入黑名單的,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結合動態管理、分級評價及復核情況,定期更新發布綠色制造單位名單及分級情況。
第五章 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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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鼓勵綠色制造單位持續推進綠色發展,開展綠色化、智能化、數字化改造提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單位提供支持。各區根據自身實際對綠色制造單位給予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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