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制實施首年,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及優化配置的作用已顯現
逐步建立均衡消納責任權重的機制,增強全社會
綠色能源消費責任的體現度#e#
“十三五”期間無論是可再生能源目標引導機制,還是各地區消納責任權重年度指標的設定和調整,均考慮了多種因素,總體原則是:依據戰略規劃,結合各區域實際用電增長、實際可消納本地生產和區域外輸入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確定,電力凈輸出區域應做到本地消納達到全國先進水平,電力凈輸入區域應做到本地生產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充分消納并對區域外輸入可再生能源電力盡最大能力消納,即分區設定、動態調整。
這樣的原則充分考慮了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礎和條件、與既往及“十三五”期間其他可再生能源政策的銜接,以及消納保障機制實施初期的落實和操作性問題,因此2020年各省份之間責任權重指標各不相同,差異較大(如圖1所示)。
但從長遠看,使用和消納可再生能源等清潔綠色電力應是全社會的責任,消納保障機制作為以消費側責任為主、市場化運行為基礎的機制,也應考慮各地區相對公平和均衡承擔相應的責任,逐步縮小地區間責任權重指標差異,最終達到均衡承擔,體現公平性。
即建議完善責任權重指標的路徑是:初期以實際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基礎和條件為主要因素分區,第二步采用增量均衡原則(如同等百分點增量),第三步再逐步轉為均衡比例原則。該路徑下,東中部和南方相對發達地區未來消納責任及權重指標提升必須加快,意味著其一需要加大在可再生能源電力平價無補貼情況下開發本地可再生能源,其二增強主動性和意愿,更多接受購買外來輸入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電量,其三也拓展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等市場化方式達成責任權重指標要求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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