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制實施首年,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及優化配置的作用已顯現
新形勢下消納保障機制是可再生能源領域落實國家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及能源安全新戰略的有效措施#e#
2020年9月,我國宣布力爭2030年前
碳排放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這是很重要的頂層設計,對近中長遠期的能源發展會帶來影響。從可再生能源角度,自上而下的邏輯線應該是,頂層為碳達峰碳中和及能源安全新戰略目標,據此確定可再生能源各五年規劃和中長期戰略目標,再作為消納保障機制的責任權重和分省責任權重指標分解的基礎和依據,責任權重指標是分省份、分年度且原則上逐年提升。
2019年和2020年,各地區可再生能源接網消納空間和條件成為新安排風光項目建設的前置因素之一。2020年國家能源局組織了各地區風光新增消納能力的首次測算、論證并公布的工作,引導企業投資,為地方項目建設管理提供依據。
從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需求看,逐年測算論證并公布各地區風光等波動電源的新增消納能力也應成為長效機制,且僅公布當年的消納能力不夠,應逐步建立滾動測算論證公布3-5年消納能力的機制。
但重要的是,新增消納空間的確定不應以現有電力系統的能力為基礎,而是必須滿足逐年提升的消納保障機制中責任權重指標的要求,如果某個區域或省份消納空間或能力不足,就需要提前布局,采取有效措施,如火電靈活性改造、煤電運行方式調整、布局跨省跨區輸電線路規劃建設、完善電力市場化運行機制,在系統配置儲能、增強需求側響應等各項措施,顯著增加消納空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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