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達峰、碳中和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政治共識
人類認識氣候變化經歷了一個從科學認知到政治共識的漫長過程。早在19世紀末,愛爾蘭物理學家、數學家、化學家、氣象科學家約翰·廷德爾經過多年的觀察與研究,于1859年得出結論:水蒸氣對保持地球大氣的溫度十分重要,其他氣體(如二氧化碳和氧氣)也起到同樣的作用。他開始進行大量計算,通過改變公式中這些氣體的值來得出不同的結果,最后的結論是:增加像二氧化碳這樣的氣體會對氣候產生十分顯著的影響,這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全球變暖,亦稱之為溫室效應。
即使這樣一個科學問題也有不同認識,有人認為,根據科學史上的記載,發現溫室效應的是歐洲科學家約瑟夫·傅里葉,而1859年,“氣象科學之父”廷德爾發現了大氣層與溫室效應之間的關系。然而,最早發現大氣層溫室效應的并不是廷德爾,而是一位來自美國的科學愛好者尤尼斯·富特,由于當時社會對女性的不平等對待,富特未能成為一名科學家。
究竟是誰發現了地球的溫室效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地球的溫室效應現象一直存在,它是地球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地球大氣層的存在及其溫室效應,使得地球有了適合人類及萬物生存的溫度、水分、氧氣、二氧化碳等各種條件,形成了完美且脆弱的生態系統。
18世紀中葉,隨著蒸汽機的發明和使用,使得人類開始從農業文明走向工業文明。工業文明的重要標志就是化石能源大量消耗。19世紀中葉廷德爾等科學家們的實驗發現,改變大氣中二氧化碳的濃度可以改變大氣層溫室效應的強弱,并形成地球溫升的變化。但是這些科學家們的發現并沒有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直到1972年第一次全球環境與發展大會,科學家和政治家濟濟一堂,關注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問題,氣候變暖問題及其可能對地球生態系統的破壞才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
1988年聯合國成立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專門研究氣候變化問題的成因、影響和應對措施。新成立的IPCC歷經2年多的研究,于1990年發布了第一次評估報告,基本結論是自人類工業化以來,大量燃燒化石能源造成了地球大氣層中溫室氣體濃度的增加,是工業化200年來,地球大氣溫度不斷升高的主要原因。如果這種趨勢不加以扭轉,將會對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生態系統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此后,IPCC先后發布了5次評估報告,使得人類對氣候變化的認識不斷提高。
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第二屆全球環境與發展大會上,政治家們依據這些科學認知,達成《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則。即應對氣候變化是全球共同的責任,世界各國應依據其發展歷史、發展水平和各自能力擔負起相應的責任。1994年 《公約》生效,自此,《公約》締約方每年都要召開一次締約方大會(簡稱COP)討論應對氣候變化問題,迄今為止《公約》締約方大會一共舉辦了25屆,COP26因新冠肺炎疫情推遲到2021年舉行。《公約》的本質是推動人類活動排放的溫室氣體盡早達峰,并實現快速下降。
1997年COP4在日本召開,世界各國按照共同但有區別和各自能力的原則,就溫室氣體減排達成了著名的《京都議定書》,規定了到2020年發達國家(亦稱附件1國家)減排的目標。減排的基礎年是1990年。雖然發達國家二氧化碳排放達峰的時間有較大的差異,但是發達國家整體減排的目標是:到2020年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排20%,2050年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排80%-85%。發展中國家則在得到發達國家切實、額外的資金和技術援助的前提下,在不影響自身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實行自愿減排。
2015年達成的《巴黎協定》提出了在21世紀末,要將地球溫升控制在2℃,并為控制在1.5℃而努力的政治目標,并把21世紀下半葉實現人類活動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與大自然吸收相平衡,即氣候中性(又稱碳中和)作為實現政治目標的具體措施。要求世界各國在2016年提交面向實現這一目標的2030年國家自主貢獻,并在2020年對其更新,2020年同時還要提交國家面向21世紀中葉的低排放發展戰略,以適應全球21世紀下半葉實現碳中和的要求。
1992年全球達成的《公約》和1997年達成的《京都議定書》、2015年達成的 《巴黎協定》都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具有一定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目的是規范全球發展與保護的秩序,把發展放進生態環境保護的籠子里。這三個文件是人類對氣候變化問題從科學認知到政治共識,再到具體行動不斷深化的體現。碳達峰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階段性目標,碳中和是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最終目標。
這些文件和 《聯合國憲章》《關貿總協定》一樣都是規范世界秩序的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是規范世界政治秩序的法律文件,它的基本原則就是“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關貿總協定》后改稱“世界貿易組織”,但是它的基本宗旨沒有變,即是規范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的法律文件,它認為市場經濟和知識產權保護是維護當今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的基本制度。
簡而言之,與 《聯合國憲章》規范世界政治秩序和世貿組織規范世界經濟貿易秩序一樣,《公約》《京都議定書》 和《巴黎協定》規范全球發展與保護秩序的法律地位也應該受到尊重。正如習近平主席指出的:“應對氣候變化,《巴黎協定》代表了全球
綠色低碳轉型的大方向,是保護地球家園需要采取的最低限度行動,各國必須邁出決定性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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